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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如何產出責信

撰寫紀錄與直接服務的平衡?
 
社工講究責信。所謂責信就是「讓別人知道我有在做事情」,責信的對象可以是政府、機構、案主、社會大眾......等。責信的內容可以是致電關懷、申請補助、行政庶務、完成長官交辦事項、完成法定義務......等。
 
社工界有一種弔詭的價值觀,認為「撰寫紀錄V.S.跟個案工作」「文書作業浪費時間V.S.縮減實務工作的時間」將撰寫紀錄的產能跟實務工作的影響力視為負相關。但教科書也很直白的道出問題「社工工作成效難以量化」「投入與產出的比難以計算」「品質難以呈現」。不留下紀錄,根本沒人知道社工做過什麼事。
 
我比較沒有這樣的疑問。我一直將撰寫記錄跟直接服務,視為55,甚至有時候是64。我認為社工的責信主要呈現於紀錄中,只有紀錄才能供他人檢視整個工作歷程。
 
如何產出責信?
 
所謂責信應該是很廣泛的概念,不是侷限在個案主觀的評價、不是侷限在是否成功轉介資源、不是侷限個案到底有沒有獲核補助。而是「社工在專業關係下勞心勞力的做了什麼樣的付出」。
 
針對個案:
(1)涉及法拍屋的議題,對個案表示讀了法拍屋相關的資料,用法律知識確認跟個案聊法拍屋的法律進度。
(2)涉及過往新聞案時,對個案表示聽了個案的提議去讀了新聞報導。
(3)涉及精神病人住院時,對個案表示會聯繫醫務社工了解病人住院狀況。兼向個案做精神疾病衛教。
(4)涉及警政介入時,對個案表示社工跟警員私底下向相對人約制告誡法律效果與執行時間。
 
針對司法:
(1)因為個案失聯數個月根本找不到人,社工主動出調查報告給法官供參。
(2)因為個案不識字以台語為母語,在訴訟前獲得個案同意,社工主動向法院聲請台語通譯。
 
針對警政:
(1)案況複雜社工主動告知第一線警員案家狀況與注意事項。
(2)頻繁報案導致警政頻繁介入,社工釐清警員第一線的想法。
 
針對醫療:
(1)因為病人剛住院一週,醫院資料一定沒有主責社工詳細,主動致電討論。
(2)針對出院病人,做出院後的追蹤關懷。
 
責信的評估如何撰寫?
 
行政機關之裁量須符合和義務性裁量,裁量權又分為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當家暴案件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性時,受羈束處分之要求需立即介入,除此之外屬於行政裁量之範圍,合先敘明。
 
回顧工作歷程,本案1091月進案,社工陪同聲請保護令,後續社工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多次電話聯繫,並多次家訪未果,社工後續主動出具調查報告給法院供參,依據結案指標案主已失聯超過3個月,惟考量個案脆弱性,社工持續追蹤達失聯6個月才予以結案,評估行政機關該案業務已終了、責信已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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