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家暴案件通報之怪現狀

最近撈資料看到一些奇怪的通報,再度突破下限:
案例1:熱心民眾通報社區某住戶吵架,只知道一男一女,不知道在吵什麼,已經吵完了。
案例2:疑似精障者居住台東指控壓力大想殺某某居住澎湖之家人。

分析:
案例1:沒有任何聯絡方式、吵什麼、是否為家人都不知道,然後已經吵完了。所以113專線不用派警員了解,事後下派家暴社工去某某地址問問看。(本案下派)
案例2:通報單位認為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不為0,所以通報。(本案下派)(內行的一看就是卸責式通報,只是怕真的發生凶殺案上新聞時站不住腳)


構成「家暴」的要件有三:
.身分關係,例如: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夫妻關係......等;二.暴力行為;三.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受到行政單位持續擴張通報標準,每一次的新聞命案都擴張一次通報標準,導致通報標準非常寬鬆,只要懷疑別人有吵架,打電話通報,113專線跟警員很難不受理。
實務現況,合先敘明。

依照案例1的標準:任何人可以假借聽到聲音之理由,提供任一地址,且故意不通報警員,最終就是由人力不足的社工要花時間家訪。

依照案例2的標準:以後只要任何自殺或精障者說「我想把我全家人殺掉,然後再自殺」依據家暴法四親等之計算,若有20位四親等內親屬,請通報20個被害人,派20個社工分別服務。

上述之怪現狀,究其原因,這是因為行政單位與實務工作者並沒有人花時間去研究「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換句話說就是家暴事件的「因果關係」,所以只要有任何發生家暴的可能,就必須通報,無論雙方是否分隔台東與澎湖,反正只要一男一女看起來像是男女朋友或相互認識就可以先通報。

另外,行政單位害怕被檢討,且政府要扛下人民的生命安全的責任,導致實務工作的卸責式通報盛行,只要老師(教育局)、警察(警政)、醫生(醫院)、書記官(法院)、自殺關懷訪視員(衛生局)通報了,接下來就是家暴中心(社會局)扛責任......這樣的現況又使得實務現場繼續惡化。

我今天犯了一個錯,太認真去看待這件事情,整個人太投入了,我還是在公部門當個無聲的螺絲,放假吃壽司過日子就好。嗚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