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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的專業主體性的迷惑

 

社工的專業主體性的迷惑
 
處理家暴案件我被民眾稱讚「你們真的很專業」「社工辛苦了」......等。也不是第一次被稱讚了......
 
我注意到,我被稱讚的往往不是「你怎麼這麼懂我」,有關同理心與同在的社工專業。而是家暴議題的分析與因應,著重法律層面的部分,就連「債務的先訴抗辯權」我都提出來了。
 
我相信民眾根本也搞不懂「同理心」到底是什麼,反正台灣風氣是「助人工作者原本就要懂民眾在想什麼」這被視為理所當然,而不是一個感受到專業建立與專業技能的過程;尤其這個社會重理性輕感性「談情緒對問題的解決沒有幫助」這項觀念更是深植多數人。
 
民眾往往是覺得這個會談有「有功能」「有幫助」才感覺被社工幫助到,才感覺到專業,而不是「被挖角多麼深層的內在議題」。所以我在專業培訓的歷程裡也是盡可能的去使用SPMSQ/法律/目睹兒的專業概念,也只是為了刻意地展現專業,獲得一個民眾開心、社工開心、長官開心的迎合大眾口味的結果。
 
這顯示,諮商心理師與社工師兩門職業的尷尬處境,畢竟我不像醫生能開個抗精神疾病藥物,也不像臨床心理師操作墨漬投射測驗。我的專業就來自於看不見也無法量化的「同理心」「助人技巧」技術,整個跟社會通念背道而馳。
 
但,我覺得有一條捷徑,畢竟社工比律師廉價,在民眾鼓起勇氣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之前,甚至為了節省諮詢費,一定先找社工對議題有初步的了解。社工的定位有時反而像家醫科的醫生,是打頭陣、預防的、整理複雜議題、轉介後續專門科別的角色。
 
或許社工師證照的無排他性,社工專業的定位不明,造就社工往往在其他專業所瓜分的大餅之下,可以吃剩下來的碎屑,厲害一點的社工可以左右都撈到一點油水。例如:當個行動社工師接個講師、接個團體、再接個案會談......等。
 
形成社工的工作很雜很混亂,只好自稱自己為個管師,什麼都做什麼都接觸一點點,甚至覺得這樣蒐集而來的破碎視角,拼湊起來就是「完整的個人」。
 
巨視層面來說,司法與社會工作、矯治社工、財務社工、少輔會社工都有點類似的樣子。就是因為社工的專業不明才可以包羅萬象。我看到社工專業的主技能,再加上一個其他學科的副技能,這樣的搭配是社工界的未來趨勢。
 
法律領域加上家暴領域是比較吃香的,因應未來司法精神病院的成立,精神醫學、犯罪學領域是個可預測的趨勢。
 
究竟社工專業是越來越被其他專業淡化?還是在跟其他專業碰撞後社工專業的主體性更被強化?這個議題可以花時間慢慢觀察。或許社工的專業不一定像教科書樣板的「此時此刻」「同理心」「將個案視為完整的人」,還能有其他的答案。

人格被行政機關(結構)吸收

 
人格被行政機關(結構)吸收
 
有時候工作的案件量很大,整個人忙碌一整天,除了時間過很快,有短暫片段會感覺自己脫離現場,身體繼續忙碌工作,精神已經不在那個當下,透過這個方式完成龐大案件量。
 
這個自己跟行政機關結合的感覺很特別,之前找不到名詞去定位,在法律教科書反而獲得靈感特殊權力關係下的「人格被行政機關吸收」「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
 
以個人的身分去面對精障、社會底層的個案,確實滿無力的,滿滿的負能量。但一被行政機關吸收,自己變成了執行案件的工具,所有的攻擊都變成指向行政機關,這一個龐大的機構,自己反而無感。也不會貼近個案,好得來看,面對個案一律平等,沒有自己的私心,界線非常明確,而且能夠扛得起雪片般的案件。
 
這種被吸收的感覺,顯現於談戀愛的激情要素、宗教信仰、服兵役時、戰爭時、領袖崇拜......。自己成為成就更高對象的一件工具,不過,老實說這個感覺不好也不壞,我到覺得沒有特別需要花時間去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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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工作,之所以能夠持續原因。
 
其實我早就絕望了,對於工作與社工,這份我不知不覺的覺悟讓我根本不用去管其他社工怎麼了(回捐?辭退?性騷擾?),也不用去管個案怎麼了,在我眼中只是一份份的案件,只是一個需要完成的任務。我也不用在乎自己怎麼了,因為溶入成行政機關的手足的一部分的延伸。
 
這份體悟讓我的情緒「延宕反應」,泰山崩於前色不改,怒罵、不解、發酒瘋、犯罪,當下是抽離沒有感覺的,由此才能迅速的一份案件一份案件之間切換。
 
想到一個主管曾說「我的朋友很多考上公職(社工)之後就不再談社工的事情」「麻痺自己的在上班」。
 
在這份巨大的無奈的情緒面前,滿滿的是虛無的底蘊,與強烈的壓抑自己的感受。結構會淘汰不適合者,留下適應這個結構的人,大家稱呼生存者為優勝者或菁英。
 
我有罪。這輩子自己選擇的當社工,自己應當承受現下的這份痛苦。然後不要再延續這份感覺,不要再有後代去經歷這些,我一個人。
 
終於所有的邏輯與信念都串起來了,難怪我會在團督時覺得「人際關係中能時時自己選擇跟人互動或不跟人互動的這份自由」「如何獲得舒適感」這是一個「權力與地位」的問題,因為被體制化的人適應體制,才能去操作體制。......
 
所以我的舒壓不是諮商,不是卡牌,這些朝向著自己跟自己結合的處遇,正巧就是離我最遠的方式;反而物質的,刺激的,才是。我需要壽司。

評價社安網2.0核定本薪資透明化

 

評價社安網2.0核定本薪資透明化
 
社安網1.0邁入2.0,政策時間從110年至114年,整體上基於1.0的四個方向繼續延伸,政策著重於「三級預防的初級預防」「建立社區資源」,以衛生局與社會局二體系為重,著重精障者、加害人社區賦歸與監控資源;著重脆弱家庭之社區資源。並明文列入教育局、勞工局的業務。
 
1.0的人力不足的問題,社工薪資調升至34912元與風險加給1000元至3000元。整體薪資雖提升,但還是偏低,還是沒人要做。2.0則人力編缺更多,從社工擴及到關訪員,並因應心衛中心的建立納入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與心理師。
 
有別於過往勞工政策以政府補助的方式將新鮮人薪水補足到28000元,致使新鮮人整體薪資下滑。本次社安網2.0政策只著重公部門的職缺,公部門的薪資透明化,正好符合社福產業、非營利機構之勞動力準市場特殊性。
 
人力開缺增加,薪資透明化,對於社工、關訪員來說,這項薪資政策是正面的,它直接拉高了薪資的天花板;對於已經人力飽和的心理師增加缺額;但對於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來說則不一定,但我不熟悉其他職業的薪資行情,在此不評論。
 
對於長年薪資凍長的社工與關訪員,這項政策將直接衝擊民間社福產業的人力與薪水,也正式揭開了以政府為主體體質優勢的社工;以民間為輔助體質弱勢的社工的薪資對比。台灣政府從來沒有像現在這麼缺社工,這麼需要社工專業的時候,社安網政策應足以列入社工教科書在台灣社福史增添一筆紀錄。
 
2.0在「社會工作人員」「社工督導」之間新增職缺「資深社會工作人員」。以下未扣除各種勞健保費用。
 
以每一薪點133.598+保護性業務風險費3000做計算:
 
「社會工作人員」
6 3(312)=應發合計薪水41682+3000
6 4(328)=應發合計薪水43820+3000
6 5(344)=應發合計薪水45957+3000
6 6(360)=應發合計薪水48095+3000
6 7(376)=應發合計薪水50232+3000
7  5(392)=應發合計薪水52370+3000
7  6(408)=應發合計薪水54507+3000
7  7(424)=應發合計薪水56645+3000
8 5(440)=應發合計薪水58783+3000
 
「資深社會工作人員」
7  5(392)=應發合計薪水52370+3000
7  6(408)=應發合計薪水54507+3000
7  7(424)=應發合計薪水56645+3000
8 5(440)=應發合計薪水5878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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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導」
7 3(360)=應發合計薪水48095+3000
7 4(376)=應發合計薪水50232+3000
7  5(392)=應發合計薪水52370+3000
7  6(408)=應發合計薪水54507+3000
7  7(424)=應發合計薪水56645+3000
8 5(440)=應發合計薪水58783+3000
8 6(456)=應發合計薪水60920+3000
8 7(472)=應發合計薪水63058+3000

社安網2.0的架構

社安網2.0的架構
 
我必須對社安網有架構性的概念,才能在工作時馬上找到對應的單位。因為我是辛勤的血汗社工。
 
社安網分為第一期(107~109)與第二期(110~114),每一期又細分階段性的執行率致使容易混淆,我簡稱第一期與第二期為1.02.0
 
 
貫穿整個社安網政策的核心:
「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
 
先將家庭區分三種類型「一般家庭」「脆弱家庭(社福中心)」「危機家庭(家暴中心)」以此區分引入資源的類型與介入的急迫程度。理論上「危機家庭」應該是短期介入,公權力為主體,相比「脆弱家庭」長期介入,公權力介入少。
 
有一條垂直線的工作進度,前端家暴議題緩解之後,轉派後端社福中心後追,直到回復成一般家庭。自此服務期程告一段落。
 
「以社區為基礎」的資源。
 
將資源依各自業務區分「衛政:心衛中心、毒防中心」「社政:家暴中心、社福中心」「警政:各地派出所、分局」「勞政:個管式就業協助與追蹤」「教育:三級輔導、中輟中離兒少」「司法:法院、司法精神病院」
 
有一條水平線的工作夥伴,布建於社區中隨時提供協助。對於合併精神疾病議題(心衛社工;心衛中心精神專業團隊)、少年犯罪議題(少輔會)、毒品議題(毒防中心)、自殺議題(自殺關懷訪視員)、溝通議題(家庭教育中心;社區商談)、中離中輟少年(教育局)有相對應的專門行政單位。
 
 
依據三級預防的概念,1.0著重布建資源於第二級與第三級,所謂問題解決。2.0因著強調社區資源可近性與社區資源的建立,著重布建資源於第一級與第二級,所謂預防性、社區性。整個政策的重心與布建資源的重新拉回到一般家庭與脆弱家庭,因此強調建立社區資源,例如:社區早療、育兒指導、社區商談的普及性。
 
家暴中心依著家暴法尚能固守自身的業務,但社福中心的定位不明、新人多於老鳥、督導技術待深化、業務繁雜、接觸的網絡資源龐雜、服務效能的實證基礎待驗證,導致人力流動快速,專業知識無法累積,更加深了整個單位從業務到人力的變動性。
 
我認為接下來2.0的執行,單純就社會局體系下的業務分配,社福中心深處網絡單位中最複雜的中心位置,也是接觸最多種網絡資源的位置,社福中心能否固守自己業務?守住脆弱家庭的定義與防線,勢必影響家暴中心的業務量。
 
社福中心才是真正需要大力培訓,與
中央主動提供裁量基準,與
中央提供解釋性行政規則的重點對象。

社工如何產出責信

撰寫紀錄與直接服務的平衡?
 
社工講究責信。所謂責信就是「讓別人知道我有在做事情」,責信的對象可以是政府、機構、案主、社會大眾......等。責信的內容可以是致電關懷、申請補助、行政庶務、完成長官交辦事項、完成法定義務......等。
 
社工界有一種弔詭的價值觀,認為「撰寫紀錄V.S.跟個案工作」「文書作業浪費時間V.S.縮減實務工作的時間」將撰寫紀錄的產能跟實務工作的影響力視為負相關。但教科書也很直白的道出問題「社工工作成效難以量化」「投入與產出的比難以計算」「品質難以呈現」。不留下紀錄,根本沒人知道社工做過什麼事。
 
我比較沒有這樣的疑問。我一直將撰寫記錄跟直接服務,視為55,甚至有時候是64。我認為社工的責信主要呈現於紀錄中,只有紀錄才能供他人檢視整個工作歷程。
 
如何產出責信?
 
所謂責信應該是很廣泛的概念,不是侷限在個案主觀的評價、不是侷限在是否成功轉介資源、不是侷限個案到底有沒有獲核補助。而是「社工在專業關係下勞心勞力的做了什麼樣的付出」。
 
針對個案:
(1)涉及法拍屋的議題,對個案表示讀了法拍屋相關的資料,用法律知識確認跟個案聊法拍屋的法律進度。
(2)涉及過往新聞案時,對個案表示聽了個案的提議去讀了新聞報導。
(3)涉及精神病人住院時,對個案表示會聯繫醫務社工了解病人住院狀況。兼向個案做精神疾病衛教。
(4)涉及警政介入時,對個案表示社工跟警員私底下向相對人約制告誡法律效果與執行時間。
 
針對司法:
(1)因為個案失聯數個月根本找不到人,社工主動出調查報告給法官供參。
(2)因為個案不識字以台語為母語,在訴訟前獲得個案同意,社工主動向法院聲請台語通譯。
 
針對警政:
(1)案況複雜社工主動告知第一線警員案家狀況與注意事項。
(2)頻繁報案導致警政頻繁介入,社工釐清警員第一線的想法。
 
針對醫療:
(1)因為病人剛住院一週,醫院資料一定沒有主責社工詳細,主動致電討論。
(2)針對出院病人,做出院後的追蹤關懷。
 
責信的評估如何撰寫?
 
行政機關之裁量須符合和義務性裁量,裁量權又分為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當家暴案件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性時,受羈束處分之要求需立即介入,除此之外屬於行政裁量之範圍,合先敘明。
 
回顧工作歷程,本案1091月進案,社工陪同聲請保護令,後續社工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多次電話聯繫,並多次家訪未果,社工後續主動出具調查報告給法院供參,依據結案指標案主已失聯超過3個月,惟考量個案脆弱性,社工持續追蹤達失聯6個月才予以結案,評估行政機關該案業務已終了、責信已呈現。
 

司法與行政單位對於責任承擔的不同視角

最近讀判決書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依刑法三階段,在有責性階段:身心障礙對於司法來說是一種暫時性的狀態;但身心障礙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是一種身分狀態。

例如:疑似身心障礙者(未取得手冊)生氣時亂丟垃圾打到家人跟路過的行人,路人提告。開庭時甚至就連檢察官都覺得怪怪的,委由輔助人來協助。但是在論有責性的階段,法官依其丟物品會砸到人的行為,不論其開庭時文不對題,仍認為其事發當下可以預見,才會選擇丟東西,故具有有責性。

我覺得很有趣,也是必須如此的。司法必須限縮一個人的特殊狀態,將身心障礙侷限為一種暫時性的現象,才能回推並檢視犯罪行為發生的責任。並在其中判斷其「知」與「欲」的連結性,才能判斷「故意」或「非故意」。

然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一個人有身心障礙手冊,直接適用身權法,從一開始它的本質就是不一樣的。甚至如果是疑似身心障礙者,社工也有義務去發現與協助。所以身心障礙是一種身分狀態,當一個人智能不足的時候,他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就是不一樣。行政機關有更多的義務去協助,同時對於其的犯錯更加包容(哭鬧、亂陳情、放鴿子)。換句話說如果身心障礙者在行政機關發脾氣亂丟東西,很大的機會會被包容。

家暴案件通報之怪現狀

最近撈資料看到一些奇怪的通報,再度突破下限:
案例1:熱心民眾通報社區某住戶吵架,只知道一男一女,不知道在吵什麼,已經吵完了。
案例2:疑似精障者居住台東指控壓力大想殺某某居住澎湖之家人。

分析:
案例1:沒有任何聯絡方式、吵什麼、是否為家人都不知道,然後已經吵完了。所以113專線不用派警員了解,事後下派家暴社工去某某地址問問看。(本案下派)
案例2:通報單位認為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不為0,所以通報。(本案下派)(內行的一看就是卸責式通報,只是怕真的發生凶殺案上新聞時站不住腳)


構成「家暴」的要件有三:
.身分關係,例如: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夫妻關係......等;二.暴力行為;三.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受到行政單位持續擴張通報標準,每一次的新聞命案都擴張一次通報標準,導致通報標準非常寬鬆,只要懷疑別人有吵架,打電話通報,113專線跟警員很難不受理。
實務現況,合先敘明。

依照案例1的標準:任何人可以假借聽到聲音之理由,提供任一地址,且故意不通報警員,最終就是由人力不足的社工要花時間家訪。

依照案例2的標準:以後只要任何自殺或精障者說「我想把我全家人殺掉,然後再自殺」依據家暴法四親等之計算,若有20位四親等內親屬,請通報20個被害人,派20個社工分別服務。

上述之怪現狀,究其原因,這是因為行政單位與實務工作者並沒有人花時間去研究「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換句話說就是家暴事件的「因果關係」,所以只要有任何發生家暴的可能,就必須通報,無論雙方是否分隔台東與澎湖,反正只要一男一女看起來像是男女朋友或相互認識就可以先通報。

另外,行政單位害怕被檢討,且政府要扛下人民的生命安全的責任,導致實務工作的卸責式通報盛行,只要老師(教育局)、警察(警政)、醫生(醫院)、書記官(法院)、自殺關懷訪視員(衛生局)通報了,接下來就是家暴中心(社會局)扛責任......這樣的現況又使得實務現場繼續惡化。

我今天犯了一個錯,太認真去看待這件事情,整個人太投入了,我還是在公部門當個無聲的螺絲,放假吃壽司過日子就好。嗚呼。
 

社工的精神疾病評估

被大哉問:要怎麼評估是否有精神病?是否達到需要通報衛生局之標準?
 
這問題很難。畢竟大學時精神疾病社會工作3學分的課修完還是一知半解,原因就在於我們是用文字去描述病人的異常,但文字終究難以呈現怪異感、細微的動力、憂鬱認知的循環......等。
 
我回顧自己的專業歷程:
1.大學的課程
2.福樂托利《精神分裂症完全手冊:給病患、家屬及助人者的實用指南》
3.福樂托利《躁鬱症完全手冊》
4.康家實習
5.軍中會談實務
6.實務接案累積經驗
 
首推2.3堪稱教科書級別的典範書籍,我自己是「先學著指認精神疾病」,例如:什麼是怪異妄想、什麼是幻聽。接著才開始「學著判斷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例如:放回案主的生活脈絡中,影響多少的日常生活。
 
從而開展幾個主題「讀犯罪學科普書時,練習自己診斷,看看跟作者的判斷是否一致」;「我的前端判斷,是否跟護理師或精神科醫生判斷一致」。
 
但所謂的「指認精神疾病」其實是無時無刻一直在思考與運用的技術,比較不是上一門課或查閱網路資料就可以知曉。
 
然後,工作上常見精神疾病,有個概略的開展:單向的強烈情緒,憂鬱、躁。由此建立憂鬱症與躁鬱症的光譜,在光譜外圍的失智症、認知障礙、酒癮、毒品......,然後最極端的思覺失調症。大致上的架構是這樣。
 
再加入精神疾病相關網絡單位,照顧者資源、病人資源,藥物副作用與因應,強制送醫之要件與操作。病人住院時的照顧者分離情緒......等。
 
所謂的「是否有精神疾病?」是上述的複雜知識體系。
 
 
所謂的「是否達到需要通報衛生局之標準?」是下述的一套思考。
 
我在會談時會去想,當案主是這樣的怪異時,先除去親屬所謂的「控訴」「病理化」「專業術語」避免被文字局限自己的思考判斷,案主的行為是物質導致的?是暫時性的?長期性的?
 
案主的生活是否因此在社會邊緣遊走;無法從事單一工作超過三個月;總是莫名其妙斷絕人際互動;退化的認知功能;刺激與單調的言語反應;衛生習慣糟糕......等。
 
案主的狀態,如果排除掉親友的支持與照顧,是否會改變?還是無法維生?當這些問題是我能夠肯定判斷的,或者仍是模糊的,才是轉介護理師續處。
 
我也遇過親友都覺得案主很奇怪足不出戶沉迷電腦遊戲的,結果家訪時也只是肥宅不想工作,家人又供餐,包吃包住包水電。換作是我我會想工作嗎?
 
 
社工的一個專門領域就這麼複雜,社工教育需要龐大的實習時數,就因為有些判斷與評估,不是文字能夠傳遞,必須依靠師徒制傳授動作、行為、感覺的工具知識,然後化為內隱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