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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關心學生」的新政策,是錯誤的



學校新公告,新的統治集團要落實他的權力,在[為了學生好]的名義之下。
學校組成三份子:學生/教師/行政人員。三者原本是相當三角關係,彼此沒有高低權力之別。

但是,新校長,新氣象,新的人馬上台,要完成他的口號與他的政績,必須在先擴張自己的權力的前提之下。
行政人員中的最高權力者校長,行政總發號施令者,從下列的公告可以知道這個統治權力的架構,是一個金字塔型,由最頂端的校長,中間的行政人員與教師,最下 層的學生組成。其中中間階層的行政人員與教師,是由教師配合行政人員才要通報,而學生變成被監控的對象,在[關懷學生的學習]的名義下。也順理成章的連結 家長來監控學生,在[聯絡家長共同關懷]之名。


我會建議學校下一步更佳落實[監控學生]的方法,沿用日本統治時期的保甲與連座制度,甚至戒嚴時期的職業學生來好好的關心學生。或者文革時期的自我批判要學生吾日三醒,每週都自我批判吧。也可以學北韓搞個集中管理,把問題學生集中管理課後一起輔導、思想改造。

我覺得學校並沒有把學生當作[大學生]來看待,也忽略大學強調[學生獨立自主]的初衷。

教授要管理學生??這是國中教育嗎?
我沒吃飽是不是也可以請教授去處理?功課沒交要不要打手心?

教授要輔導學生是哪招?試問教授有受過[輔導學生]相關的專業訓練嗎?還是你應該進用一批專業輔導者呢。這根本就好笑。

我只想問:
第三條
【如學生仍持續未到課,導師應主動聯絡家長共同關懷、輔導與持續追蹤】
你這是合法的嗎?是不是影響到學生的隱私權?你校內內規有大於法律嗎?

第六條
【凡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退學】
你這是合法的嗎?是不是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你校內內規有大於法律嗎?
打一打行政訴訟就知有沒有。

另外把學生在學校的成績告知家長是不是有經過學生的同意?
你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告訴別人我的在校成績,是不是侵犯我的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只想問你這樣是合法的嗎?打行政訴訟就知道。

南華大學教務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218
發文字號:南華教內字第1020200001
附件:南華大學課堂點名機制,教師點名系統操作步驟

主旨:本校為激勵學生積極向學及提升學習成效,加強課堂點名,關懷學生學習,請任課教師於教學上須依「南華大學課堂點名機制及教師點名系統操作步驟」配合之。
說明:
一、本校實施教師課堂點名與上網登錄,真正目的是期望老師用心關懷學生是否到教室上課,運用多元教學方法吸引學生到教室來學習,關心學生學習成效,增進學 用合一,提升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並藉由學生出缺席點名記錄,在課堂參與評量上才有所依據,在教學調查意見問卷上才有所篩選,也才能知道那些學生會列入期 中預警名單,那些學生需要補救教學與追蹤輔導,讓學校與家長共同來關心其小孩;而學生才會重視自己的學習權益,調整規律的生活作息,按時走入教室,出席每 一節課,主動積極參與課堂學習及討論,師生共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
二、任課教師應於每週每一科目進行課堂點名,學生該節未到課即以曠課論,並須於隔週內逕行進入教師點名系統登錄缺席學生資料。學生可由校務行政系統之學生登入查閱個人之缺席紀錄,若發現登錄有誤,可盡速向任課教師提出更正,請任課教師再次進入點名系統進行資料更新。
三、任課教師發覺學生於該科目連續兩週未到課,就應主動啟動關懷機制:含聯繫學生與了解未到課原因,並輔導與持續追蹤;另轉知系助理與教學單位二級主管以 通報至學務系統轉入導師輔導與追蹤機制;如學生仍持續未到課,導師應主動聯絡家長共同關懷、輔導與持續追蹤。以上關懷機制之執行,並配合留下書面輔導與追 蹤記錄資料。
四、教務處定期(期初、期中、期末)統計(1)任課教師所有授課科目的課堂點名與上網登錄低於現有之週次數及(2)學生曠課、請假與遲到等時數大於現有週 次時數,並轉知教學單位一、二級主管與助理。對未依規定進行課堂點名與上網登錄之教師,並請教學單位二級主管逕行約談、輔導與追蹤,其記錄資料轉呈教學單 位一級主管了解與彙整,再影印一份送教務處備查與追蹤。對曠課與請假時數較高之學生,除了任課老師的關懷機制外,請教學單位助理協助二級主管逕行約談、輔 導與追蹤,另直接通報至學務系統轉入導師輔導與追蹤機制,如學生仍持續未到課,導師應主動聯絡家長共同關懷、輔導與持續追蹤,其記錄資料轉呈教學單位一級 主管了解與彙整,再影印一份送教務處備查與追蹤。
五、學生如某一科目於學期末而依棄選正常程序經核可後,點名系統將會自動移除修習該科目之相關曠課、請假及遲到等點名記錄資料,有關棄選相關規定請參見「南華大學學生修習學分棄選要點」。
六、相關學則摘錄如下:第28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依照本校請假規則辦理。第29條 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凡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第30 條 學生凡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逾三分之一者,視為學習不完整,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授課教師於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學生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經核准之請假,不受前款之規定限制。並得視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七、教務處於學期結束統計(1)任課教師所有授課科目的課堂點名與上網登錄低於應有之週次數及(2)學生曠課時數大於45小時,並轉知教學單位一、二級主 管與助理。對未依規定進行課堂點名與上網登錄之教師,將呈報上級及列入教師教學績效之佐證資料,並請教學單位二級主管逕行約談、輔導與追蹤,其記錄資料轉 呈教學單位一級主管了解與彙整,再影印一份送教務處備查與追蹤。對曠課時數大於45小時之學生,將呈報上級及列入學生退學審議考量之佐證資料,請教學單位 助理協助二級主管逕行約談、輔導與追蹤,另直接通報至學務系統轉入導師輔導與追蹤機制,導師應主動聯絡家長共同關懷、輔導與持續追蹤,其記錄資料轉呈教學 單位一級主管了解與彙整,再影印一份送教務處備查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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