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學生?底層學生?是學生還是成人?一條可能的路線】
寫的越多,越是零散,越容易被罵,但是我不是為了維護什麼路線與主義,僅是抒發一點小感悟。
前言一:
已經很久很久沒寫學校安怎安怎了,罵也罵的無力,講也講的無力。可是難得有些想法還是想寫下來,收拾情緒,倒是沒有當時候的憤怒。
前言二:
讀書有時候作者的一兩句話可以讓人有所感動,許慶雄《憲法講義》,第四講,頁53,「一個人要有思想必需有知識的來源,人有知識來源充實自己思想以後,必須表現才有意義。表現經過傳播交流又可以形成新的思想,產生新的知識來源,再經由表現影響他人的思想。」
教授做為知識的代表,他的一兩句話確實足有撼動社會的力量。
內文:
首先必須定位南華學校,定位教育是什麼,定位功能何在,定位學生。
南華學校做為一個教育機構,做為教育的最後一道防線(除非學生繼續念研究所),固然大學教育在於培養獨立思考,但今日面對底層學生--在現行教育體制下學習不足者,以其教育之功能應該優先滿足最低要求「辨別是非」而後期望「培養獨立思考」。
所謂「辨別是非」指行為的「禁止」與「非禁止」,尤其稱「禁止」者更是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空間的。簡單說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大學生同時具備有「學生」與「成人」的雙重資格,前者是角色,後者是法律賦予的資格。故在討論「禁止」事項者應視大學生為「成人」。無論學生是否有足夠能力勝任「成人」,在法律的概念下一律視為成人,縱然沒有能力勝任「成人」以至於犯錯,法律作為一種最後的、不得不的教育手段,更應該給予教育與矯正。
大學教授與(南華)學校機構,應該讓學生知道他已經是個成人,自己的行為油自己負責,而不應該養成學生在面對問題,例如:將被當掉、抽菸被抓、被告,主張「自己是學生還在學習」「大家都會犯錯啦,哭哭」「找爸爸媽媽電話施壓學校」「親情攻勢」「跟老師討價還價」「請求通融、爭隻眼閉隻眼」。應該讓學生知道有些事情是沒有通融的空間與商量的餘地。甚至有些事情學校機構也不應該介入。
拿近日的和解案來說:
我認為學校根本不應該介入協助調解,或者期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應該認為這是學生自己的事情,屬於學生私人間的爭議,況且已經走法律途徑,有其他管道的處理方式,則更學校更無理由介入。而且法律,其自有一套程序衡量輕重。
一個學校機構如果介入,一定會帶有價值判斷,一定會有偏袒誰的問題,只是讓衝突更甚,讓受害者更處於受害的地位。而且可能讓學生覺得「有人護著我」而忘卻了「何以被告」。法律作為教育的手段,其效果減損;學校做為教育的機構,其效果不彰。甚至讓學生覺得「有談判空間」。
你必須讓底層學生知道「錯了,就是錯了」沒有商量的餘地。
有人主張「愛的教育」,我想以我在底層學校的經驗,「愛的教育」應是給予有能力反思自己行為者的學生比較適用,而底層學生的教育應該傾向於「讓他痛一次,他好痛好痛一次,之後就知道有些行為不應該也不可以了」。
你必須讓底層學生知道痛,他才知道錯。
你不需要嚴刑峻法,只需要劍及履及,該當掉的當掉,該受罰的受罰。
曾經,衛生局有派人來學校抓過抽菸的同學,記得事情是有同學被抓到,依法可罰二萬(金額忘了),之後那位學生向學校求情,學校竟然反而去說服衛生局的人員,那個罰款聽說就剩下幾百元而已。
這是在縱容學生。你學校或許秉持著良心或善良什麼的,不分黑白護衛著學生,但是底層學生就是被許多的良心或善良護衛著,而漸漸養成「凡事都有靠山」「凡事都可討價還價」的心態。以致於明明已經規劃吸菸區了,還是存有僥倖的心態。
如果學生對罰款有疑,或許學校應該協助尋找法律服諮詢「給學生自己處理」,或者一開始就認為「是學生自己的事情」,你因為沒有資源不知道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學校會教你認識資原,但是已經告訴你可以主張自己權利,你還推推拖拖不敢的,無論是不是你能力不夠,都是學生自己的問題。
教授也不應該讓學生一直「盧」,可以聽學生的理由,商量有沒有其他補救方式(教授裁量範圍,也可以沒有補救措施),但是不應該讓學生養成「一直盧,盧久了,就可以過關」的心態。
那個叫家長「關說」的更好笑,學校應該嚴正的申明他的立場,聲明學校、教授、大學教育的立場,告訴他「干我屁事!!!」
大學教育是教育的其中一環,可是現在南華學校的角色,企圖把自己變成「父母」。要知道學生去向好告知父母;要知道學生校外居住環境安全否(據說中正也有類似的公文,不知道是哪個人想出來的);要期末成績預警。
學校不只是把大學生當作學生看(管理),更是把大學生當孩子看(照顧)。
所以有「要對得起父母,父母繳學費很辛苦,學生的本分是來上課的說法」我要不要去上課,要不要對得起父母那是我自己的事情「干你屁事」。
不可以就是不可以,不行就是不行,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裡已經是教育底層學生的最後一道防線了,縱容只會造成全體更大的損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