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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所謂的[正常人]嗎?這會不會是一個理想的假設?

曾經在變態心理學的課堂上,教授問在座人究竟能不能自殺呢?如果你是心理諮商師你會怎麼回答你的病人?

在座某同學回答,不能自殺,因為法律沒有允許。
另一位同學則答,不能自殺,因為自殺的人是病人,他們是因為疾病
才選擇自殺的,他們不是正常人。
還有一位同學則回答,像鄭南榕就是正常人,他自殺了。

一一回答。
以法律為準則的論點。我用契約論來反對它,是比較容易回答的。
甚至上綱到討論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問題。



我比較好奇[正常人]這個概念。
從嚴格的Freud學派來看,每個人都是不正常的,要不生命頭六年發展不好,要不本我超我大亂鬥,壓抑到淺意識中。外表光鮮亮麗的人/被公認為好人的人,如果討論到淺意識,都一定會有瑕疵。

那麼[正常人]是什麼意思?
在座的同學都是正常人嗎?台上的老師是正常人嗎?
其實每個人都是不正常的,問題是這個不正常會不會阻礙到生活與社交,而變成疾病?
例如:一個人有暴力傾向,如果他是屠夫,這樣的傾向可能是加分的,暴力不是病;如果他是教師,這樣的傾向可能是扣分的,暴力是疾病。
能不能成為疾病在於情境面向。

所以,我認為所謂[正常人]根本是一個先驗假設,根本是理想假設。

那位提出自殺的人是生病的人所以反對自殺的論點,無法套用於現實情境。在有[正常人]的理想情況下,人是不能自殺的。但是現實情境則........

我認為人是可以自殺的。
在此[自殺]指自己使自己死亡,無他人協助。
從法律層面來看(參考法律系好朋友的資訊):刑法275條加工自殺罪,自殺侵害自身生命法益,殺了自己的人有罪,但是死人不能判罪,構成要見不能該當。我國法律沒有論自殺有罪。我國並沒有明文禁止自殺。我國採德法。

如果主張法律說人不能自殺的人,依據的是刑法275條,實在不給力,需要再多提出一些相關資訊。

為什麼人要自殺呢?
我認為這是一個當事人選擇的[最自己最好]的選擇。

以2012年11月01日自由時報,一則金融操作員自殺為例。
摘要事件:因證交稅上路,股市不熱絡,女金融操作員操作朋友的證券,不幸使其兩位朋友套牢,傷悲而在家上吊自殺。

自殺者自殺動機有多種可能,有的人以自己的生命來賠償/有的人以自殺來替一個事情劃下句點/有的人以自殺來道歉。
上述的邏輯是生命誠可貴。我拿誠可貴的生命來賠償你,應該是足夠償還的,拿來道歉也是夠體面的。

從感性的公式來計算:
(誠可貴的生命)除(使朋友被套牢)等於非常負責,非常划算。
生命無價,有無限價值。朋友被套牢,如果是1千萬。那麼公式會變成
(無限)除(1千萬)等於自己已負責,夠體面,該還的都還,還多給別人了。

當事人選擇一個[對自己最好]的選擇。

有人說自殺是逃避;還有人說自殺無法改變事情;自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如果上述是客觀的分析自殺,那麼他們說的的確正確,但是某些人在說這句話的時候,卻使我懷疑是不是站在債權人的角度來看事情。

自殺真的沒有改變事情,因為債務人並沒有償還債權人應還之欠款。
債務人沒還錢而自殺了,債權人收不到欠款,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債務人沒還錢而自殺了,債權人收不到欠款,是無法改變事情。
債務人沒還錢而自殺了,債權人收不到欠款,是逃避償還債務。

但是自殺者不是這樣看的,他應還的都還了,而且還多還了一大堆。
(無限)除(1千萬)等於自己已清償。

站在自殺者的角度,他用自己的方式去面對問題,用自己認為最好的最體面的方式去面對,他不是病人,沒有生病。

對於人究竟能不能自殺,應該還要再提出多方的看法才能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