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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家暴叫做書記官義務通報


【有一種家暴叫做書記官義務通報】

本案的騷擾行為在刑法的思維下,屬於絕對輕微或相對輕微類型的違法性低的案件,故很可能不起訴,但家暴法下的保護令擴張違法範疇,將騷擾、跟蹤入罪化,只要符合當事人主觀負面感受皆可提告,然本件僅以簡訊傳遞訊息且無責罵與恐嚇,比較偏向案主內心負面感受而提告。然違反保護令罪,性質偏向阻礙法院程序的進行,本案雖提告,然家暴案件與刑法所謂傷害、重傷害等罪之法益侵害相較之下為低,肇生檢察官多是斥責、不起訴、罰寫悔過書等處置,對相對人恫嚇效果低,一般婚暴案件中或許能以司法介入為由對相對人「以刑事案件逼迫民事案件和解」換取某種條件交換或對等談判空間,然本案兩造既已離婚分居,無監護權議題,暴力嚴重度低,故上述方式不可行。又目前書記官受理案件後若知悉未有社工服務或已結案皆會再次通報,評估本案會因現行寬鬆通報機制而反覆進案,現行無法降低再進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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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關係與家暴】
非典型關係很麻煩,家暴、經濟弱勢、酒癮什麼都摸到一點,但是甚麼都不算是。而且課本知識也只教某種固定的關係類型,像這種的就沒教。

毒品男女朋友案、酒友案、茶館買春案、包養案,都是非典型關係。靠。

茶館案件就是複雜,因為什麼都是,卻什麼都不是,但你又不能拒絕她。這種案件也不是第一次工作就能看清楚狀況,要有點老司機才摸得到邊

案主無關係議題處理意願,然兩造的關係亦不如男女朋友緊密,而較似一同飲酒且能發生性行為的酒友,兩造關係模糊,然案主亦無劃清關係的意願,相對人對案主亦有情緒支持的需求,評估兩造關係模糊,非典型男女朋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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