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屁一通,把在社工領域對於跟精障者工作數年的心得濃縮成評估......
案主的狀態是精障者常見的互動方式,對於補助透露有強烈需求,對於延宕滿足較無法容忍,頻繁聯絡、對於幫助其問題解決的工作者,經常斷章取義逕自認定工作者已有承諾必須使命必達、若不從則揚言興訟陳情,導致孰幫助案主孰便被怨懟,且短期內業務量增加。
案主的情緒常常波及其他網絡單位,而面對情緒起伏大且非本組所主責的個案,網絡單位又容易順著案主需求,例如:提供案主連絡電話、配合案主的命令與要求等,致使案主獲取更多其他網絡單位的資訊或資源,並反覆致電而在某個資訊落差的環節,因其他單位社工不熟悉案主狀況而提供物資,由此更加強化案主對於特定單位社工的怨懟,也增強案主誤以為原本就應該獲得這麼多資源。
實則,精障個案經常肇生主責社工短期內工作壓力,短期內增加與網絡單位聯絡的頻率。面對精障個案宜限縮個案對於需求的誇大與依賴,明確告知主管單位的權責與權限(例如:一板一眼公事公辦的態度),在限度內提供案主所需資源,建立工作界線,並且明確拒絕不合理的要求,不隨著個案天馬行空的幻想起舞,才能將個案需求拉回現實面,避免增強案主對於資源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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