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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罪的社工告發義務

【違反保護令罪的社工告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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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案主聯絡時,知悉案主的親屬有家暴問題且受害人(她另有其他社工介入中)已取得保護令,但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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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的疑問是:社工的「告發義務」射程是否包含到我?也就是我知悉這件事情之後是不是要做出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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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暴法只有提到社工有知悉家暴的「通報義務」,但無知悉違反保護令的「告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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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我沒有法條依據,我用理論類推:
依據高鳳仙的說法:保護令的性質較偏向程序法,是法院給加害人order要他不能違反保護令內的指定條款,所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並非是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而是法院的程序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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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加害人違反遠離令,無論其是否有騷擾到被害人或只是路過買早餐,都是違反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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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論被害人是否要提告,我社工應該保護的是法院的程序進行。(可以直接忽略被害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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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違反保護令罪在性質上是刑事案件非告訴乃論,那麼社工()作為受託公務員(廣義公務員)在知悉有非告訴乃論罪時,應該是有義務做出告發的。(我在義務的射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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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折衷作法,我致電給她的主責社工提醒要去做告發,請她打電話給家防官或派出所警員告知這件違反保護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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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條依據,我找了找:
刑訴24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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