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不需對暴力負責,但是必須對關係負責,指的是受害者不需對受暴提出解釋,但是必須對於兩造關係的存續下決定,決定是否結束關係或讓關係存續。若關係要存續,那麼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為什麼選擇一個會傷害自己的關係?
在服務的過程中,看到某些婦女是「恐懼關係結束後遭到生命財產上的不利」而繼續的停留於有害自己的關係裡,通常我除了討論安全計畫之外,另一方面也對問題存疑,因為離婚確實可以結束法律上的關係,卻不見得能夠結束兩造實際的關係,換句話說婦女恐懼的是離婚之後仍然被相對人施暴,在這部分我好像只能法律與警察會保障案主的安全,但是實際上我對於法律還是存疑的,不只是工作經驗,也包含自己的過去的經驗。
「停留當下,佇足不前」是最省力的方式。相對人只是施暴,但是在暴力之外,婦女可以擁有「老闆娘」「妻子」「人母」這些標誌一個女性是「成熟的」「具有功能的」的稱呼,由此支撐起一個婦女的「個人尊嚴」與「生命的價值」。甚至在外配中,台灣的家庭就是她在台灣的全部。
或許有些人會質疑,這些都是傳統文化下隱蔽個體發展的外在價值(無法自己肯定自己,必須藉由他人肯定自己),但是社會上確實有這樣的婦女存在,要她們重頭學習「新女性」與大學的人本主義那一套觀念是太遲了,也沒有必要。
所以在法律問題之外的,那應該就是我可以施力的地方,婦女要繼續待在一個有害的關係中,如何保護自己,改變兩造的關係,讓婦女從被動的害者的受害者轉變為關係中的能動者。
而如果這位婦女選擇在這樣的關係中,卻不幸被殺害了,這就不是我的問題了(雖然應該會被檢討),應為我已經協助她做決定給予必要資源,我的界線就劃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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