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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101/12/12聯合報黑白集「龍應台是不是台灣人?」



我家住海邊之。
1011212聯合報黑白集[龍應台是不是台灣人?]
全文如網址: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560378.shtml

屏除台獨派的狹義台灣人四族觀點(參一),四族指閩南人/原住民/客家人/外省人。過度簡化台灣之族群。

以台獨派較廣義的台灣人定義,指認同台灣,且領有台灣國(ROT)戶籍者。雖說ROT尚未建國,沒有合法國籍。
但是此處所指之台灣國國籍,應可類推成中華民國(ROC)國籍。
龍應台女士在狹義與廣義的台灣人定義中皆站得住腳,符合台灣人的定義,她是台灣人。
內文台獨派的論點應是對其[認同台灣]有疑慮。沒有明確的證據能得以證明龍女士不認同台灣。該台獨派係犯了二元劃分與過度類推的錯誤,把KMT視為統派,視KMT底下工作者為贊同統派。


內文[刑法一百條廢止及政黨法修定後,「主張台獨」已是法定「公民權」,建國黨及台聯(還有民進黨)皆是台獨黨。]

刑法一百條(參二)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的修改落實[台獨主張是合法的],在ROC法律下,人民可以認同ROTPRCROC甚至其他。
間接贊同人民具有認同台灣歸屬的權力,落實民族自決觀念。

但是,不表示ROT已然建國的事實。

[主張台獨]與[台灣已經獨立]是兩個不一樣的時態,前者是正在爭取獨立;後者是已經獨立。該文台獨派訴求的是主張台獨,從[推翻流亡政府]的主張可見其不認同ROC能代表台灣土地上的合法國家(參三)。

內文[將「人權」無限上綱至「推翻流亡政府」,再將「人權」等同於「阿扁無罪」。是該文筆者犯了過度類推的錯誤。[人權]與[推翻流亡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並沒有因果關係。

至於[釋放阿扁]的部分,我尊重司法判決。

PS台獨派的其中一支認為ROC政權已淘汰,ROC法律不能用來裁判台灣領土上之人群。其論點是既然ROC政府已經淘汰,其法律理應也淘汰,一個被淘汰的法律無法用來判決前總統陳水扁。

參考資料:
參一:台灣翠青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RV6gldaROM
參二:刑法一百條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88%91%E6%B3%95%E7%AC%AC%E4%B8%80%E7%99%BE%E6%A2%9D
參三:台獨派內部對於ROC是流亡政府的各方論證,因資料過於龐雜在此不多加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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