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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實務操作

 

【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實務操作】


最近業界如火如荼在討論要修精神衛生法,我原本想往這方面寫,但又覺得可能會跟業界大老、倡議目標有不同意見,變成引戰文。我還是來講講精神衛生法所謂「強制送醫」到底在幹嘛?社工到底在幹嘛?有相關問題的家屬可以參考。

如果是在社區裡面撿拾回收物,或邊走邊自言自語痴笑,這都還算是穩定。我處理的是家暴,通常就是直接面對已經不穩定的那種,會跟人吵架的精障者。

討論精神衛生法,最實際的就是「強制送醫」。

你仔細看,「強制送醫」其實有兩個階段,涉及到數個專業人員的協助,民眾往往很難分辨每個階段的重點,甚至每個專業人員的重點。導致好不容易把人送去醫院,為什麼醫院又不收治的窘境。

當然這又變成社工的工作要去安撫民眾的不爽QQ

「強制送醫」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叫做「強制送醫」
(正式民稱:緊急護送就醫)

也就是大家偶耳熟能詳的需要符合:現在進行式「自我傷害」或者「傷害他人」,或者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你打110119時警察與消防隊就是在想這些。

那到底定義怎麼抓?很多時候家屬報警,但病人一看到警消又變成正常,或者躲回房間不開門。這時候真的就不符合,因為大家生活不可能整天頭頂一台gopro錄影,通常病人開始異常,是突然性的、緊急性的,根本來不及有證據。

往往病人是一路瘋到警消到現場,開始用手敲自己的頭,或者自言自語你們都是魔鬼,講一些怪怪的話,警消目測病人怪異,然後再轉頭看家屬有沒有受傷(至少有個紅腫或破皮流血),才能符合。

要件就是這麼嚴苛。沒有錯啦。

絕對不是警消來到現場,父母跟姊姊同時說弟弟怪怪的,就能隨便押上車送醫。

上述提到的是「自我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當場發生的情況,更多時候家屬遇到的是「已經打完架了」,發作完跑回房間了,這時候因為已經發生完,除非病人有明顯怪異,才能以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去送。如果病人就是把自己反鎖死不出來,因為無法確認病人是否怪異,所以還是無法強制送醫。

要件就是這麼嚴苛。沒有錯啦。

所以實務上,真正的精神病人其實是思考與行為很固著的,家屬折騰數年心裡大概有個底哪些話題會激怒病人,聰明的家屬發展出在警消面前衝突。符合傷害他人強送。
(社工基於倫理,不會跟家屬講這個)

另有一些家屬發展出衝突當下,用手機錄影,至少警消來時有個證據給警消證明有發生吵架,且病人語無倫次,這跟一般的家庭鬥毆不同。才可能強制送醫。
(社工建議)

我幫這些第一線的同仁講幾句話,社工、警察、護理師、消防隊,大家跟你不熟,很多前輩們的血汗經驗是姊姊想要強送弟弟就醫,真的強送了,爸媽跳出來告警消,妨礙自由、侵犯人權。在資源不多又非常忙碌的第一線,你們家庭的無共識就是會搞死我們第一線。我們想來幫你,但你們內部亂成一團,也不知道是真病人還是假病人,還是財產糾紛故意以精神疾病亂通報。真的害死大家。

還沒完,文章才到一半。強制就醫是一門學問。

接下來講所謂: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這並不是說社區的人看怪阿伯不爽,大家投票強送,警消就要強送。精神衛生法之所以嚴苛,就是避免成為民眾懲罰異己的工具。

所謂「之虞」意思是有發生的可能性,但這不是家屬的感覺就能夠符合,而是要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之虞」就是這麼嚴苛,有時社工也很難拿捏到底有沒有達到,我通常都說可能有達到可以試試看。

例如:病人隨身帶刀出門(程度還不夠)。病人短時間大量購買刀械,且碎念要殺人(程度有達到)

例如:病人嚷嚷想死(有意念還不夠)。病人嚷嚷想死,買木炭,或走去頂樓(有計畫或有行動,程度可能有達到)

如果有符合上述的程度,警消就開始強制送醫,這時候也會鼓勵病人自願上車,會跟病人斡旋建立關係,畢竟配合的病人,總比掙扎的病人上車還要好。而且因為醫療的決策,當病人是混亂的,一定會要搭配一個家屬一起上車,這樣到醫院時才有人可以簽名。

別忘了,我們這些第一線的人不是只處理你們家這一案件,我們每個人手上都還有其他案正在進行中。

經過上述的第一階段「強制送醫」。終於家屬與病人邁入醫院急診室,開始進入第二階段「強制住院」的流程。

因為醫院醫護人力吃緊,病人一到醫院通常就是先到急診室留觀,先處理身上傷口,醫護判斷是否有家暴、自殺......等法定通報義務(忘記通報會被罰錢)。等待專科醫生來看診。

這時又一個煎熬開始,病人可能被拘束在病床上,躁動、想尿尿、不耐煩、想掙脫、謾罵家屬在害人,各種家庭生活的糾紛,或家屬的不是,全部嘴砲脫口而出,家屬外人面前煎熬,敖醫院的流程,敖主治醫生來看診。可能要數小時,因為醫院就是這麼忙。

終於等到主治醫生來了,醫生在想的是「是否有精神症狀?」「是否精神症狀已經影響到無法自理生活?」如果符合這些狀況,才能發動「強制住院」。直接跳過病人意願,強制住院用藥。

大家可以發現第一階段「強制送醫」是比較寬鬆的,因為是警消來判斷,第二階段「強制住院」是嚴苛的,因為專科醫生來了,只有他有資格判斷這個人是否為病人。

到底什麼是「精神症狀已經影響到無法自理生活」?

這很抽象,醫生看的是精神症狀對於病人生活的影響,例如:病人妄想,覺得自己是國安局特工要幫蔡英文打俄羅斯;或者朱立倫沒當選是因為要來幫助病人。這可以看到有妄想。

但是妄想是否已經不能自理生活?這之間的關聯程度就是醫生的專業判斷。

也有看過滿腦子妄想神鬼要害人的病人,平常待在家足不出戶,仰賴家人提供三餐,因為一些很小的衝突被強制送醫,但醫生認為病人就是穩定發病,也不會傷人,家屬也能因應,真的就是不符合「強制住院」。只能問病人想不想自願住院,病人不要,這就只能讓他離院。

老實講,醫生跟你家不熟。我常跟家屬說,你跟你弟相處30多年,有時候你都很難講清楚弟弟在想什麼了,面對只有30分鐘跟你弟弟一面之緣的醫生,是家屬要提供資訊協助醫生,而不是雙手一攤等醫生接手爛攤子。實務上,有家屬將好幾次的衝突過程,直接儲存在平板,直接撥放給醫生看家庭生活。這是很好的方法。

因為醫生不能單憑自己的感覺去決定要不要收治病人,不然他就等著被告到脫褲子,所以到頭來還是要符合精神衛生法,而不是找遠房親戚給醫生關說。

所以收治住院就結束了?不好意思文章還沒結束。

在病人終於住院,通常這時候家屬也大概在醫院熬了6個小時以上,基本的文件簽名結束,返家之後就是睡覺喘口氣,安心好眠一晚上。我們接著看要幹嘛:

因為病人住院之後,原則上僅能住一個月,除非醫生認為有繼續治療的必要,最多可以到二個月,就一定要放人出來。精神衛生法就是這樣寫得。

通常住院一二個月用藥之後,病情就會穩定許多,所以把病人送醫這是治療的手段,這不是變相懲罰與監禁的手段。

這時候家屬除了送衣物去給病人,病人打電話回家哭訴,旁邊都是病人,自己沒有生病;或者跟家屬道歉搓自己會乖乖的不再鬧事,對於家屬來說是否提早出院?是否再相信一次病人?還是要相信見面30分鐘的醫生?又是心底的拔河。

家屬也要配合醫療討論或社工的討論,因為大家都知道住院是暫時的,賦歸返家,返回社區才是經常性的,護理師與社工先做衛教,例如:295思覺失調;296躁鬱症;失智症,這些病程與因應方式都是完全不同的。試探性地詢問家屬對於精神疾病的想像,再給予澄清。叮嚀穩定服藥,不要自己當醫生亂調藥。

第一線人員知道短時間塞這麼多資訊給家屬一定會忘記,但我就是秉持著我跟你講100趴,你記得20趴,我下次再講一次,你記得30趴,這就是進步。

所以才有出院後社區追蹤,衛生所護理師、衛生局社工、衛生局關懷訪視員、社會局家暴中心社工在追蹤,我們不是吃飽太閒在擾民,而是出院後一個月是否穩定服藥是判斷是否再次發病的重要關鍵。

病人剛出院是最正常的時候,很多家屬到這時候鬆懈,病人說不想吃,或者看到病人吃藥之後腦袋空空流口水,或者要改服中藥,藥用意志力戰勝過去的自己,我社工就是澄清與陪伴。這部分的資訊,因為我這篇文章就是專門談如何強制送醫、如何住院的操作,我就不再贅述。

感謝您把文章看完。

做個結尾。當精神疾病找上你家人,家屬無奈,病人無奈,大家都被折騰影響到原本的生活,生活開始圍繞疾病與疾病搞事,很多人的生活被精神疾病搞得亂七八糟的真的辛苦了。我沒有什麼好的建議,目前也沒有藥到病除的方法,我就跟你一樣,大家都是平凡人只能負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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