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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在台遭受家暴,政府救助義務的曖昧性

 
【移工在台遭受家暴,政府救助義務的曖昧性】

國人、新住民(外國人嫁來台灣)這些都是家暴法的適用對象,無庸置疑。

但「移工」這身分就很特殊。因為仲介公司掌握移工是否繼續在台工作的生殺大權,移工之間的糾紛往往由仲介公司內部處理,不會浮上檯面。

卻有更少數的移工基於台灣外交政策,不需要仲介公司就能來台工作。當這種極少數移工男女朋友相約來台打工,卻發生家暴時,就變成社工的棘手案件。他們不適用台灣的補助與福利身分,導致社工只能會談,卻無法引入資源。

「移工」的身分特殊性涉及到法律與行政單位對於家暴的介入界線。

案例「移工案」:移工男女朋友口角衝突,女移工被趕出租屋處。女移工對於是否離開台灣,欲去欲留舉棋不定,最終期待政府出資飛機票以利出境。

台灣福利法規在適用身分上,以「是否取得戶籍地」為原則,以「主管機關認定」為例外。故無論是依親居留、新住民、被驅離住處之本國籍人民都會有戶籍地(或以區公所為戶籍地)。惟「移工」未有戶籍地,這代表他們「非本國國民」,不適用福利法規。此為福利法規的國界問題。所以大部分的補助與救助都不適用,但社福法規基於民眾案件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又創設「主管機關認定」的彈性空間。

因為所涉及的家暴嚴重度與再受暴可能性極低,不會涉及到傷害罪或重傷害罪,案主並未因刑事訴訟有居留台灣的必要性(如果案主是被人捅一刀之嚴重暴力,政府才可能認為有繼續待在台灣接受醫療與訴訟之需要,給予救助)。以這類案件,很難讓主管機關認定需要救助。

從法律來看,案主非本國國民,原本就不適用台灣的社會福利。

但從行政機關的角度(警察與家暴中心),案主之所以能夠以家暴身分入案,這是因為家暴法並非社會福利法規,家暴法是刑法的特別法,基於刑法總則的屬地主義,在台灣領土範圍所發生的事件,無論是否為外國人,政府都有審判與管轄權。

因此移工跟移工之間若有親屬關係,又在台灣領土發生家暴,則警察需要義務通報,我們家暴中心因此受理。這單純只是政府業務分配問題,基於家暴法的要求,社工需完成「保護生命」核心任務,並追求「家暴被害人之福祉」之理想。但「家暴被害人之福祉」又涉及到社福法規,移工並不適用社會福利法規。導致社工接手案主之後根本無法引入資源的窘境。

當案主的需求是「心理諮商」與「購買機票返回挪威」。這都屬於「家暴被害人之福祉」之範疇,但因為其移工身分,所以我認為這根本就不是社工的業務範疇。政府沒有義務提供免費心理諮商與出資幫移工買機票返回挪威。

試想,難道以後所有外國人來台灣都買單程機票就好,回程全部以家暴為由要政府出機票錢?基於社會福利法規的國界,今天你是移工的身分,你就不是我們台灣的國民,並不享有我們的社會福利。

幾個案例:(1)台灣人去澳洲打工,沒錢買機票回台灣,澳洲政府並不會出機票錢回台灣。(2)台灣人於馬來西亞從事詐騙,於馬國服刑5年期滿出監,身無分文,仍是請該台灣人自己在馬國找工作存錢買機票回台灣,而非馬國支付飛機票錢。

我不認為移工以家暴為由可以取得經濟補助。

我認為「買飛機票」這已經不是社工的工作。應該丟給移民署自己想辦法。台灣政府只能提供最低救助資源「物資、食物、水」,案主如果自己不想辦法,無論是貸款買機票、刷信用卡、跟父母借錢,最終她就是變成一個遊民,直到居留證到期被驅趕台灣。

「移工案」很有趣。在體制上,因為我們台灣的社福機構一直在擴張,從家暴中心到社福中心,但都沒有人試圖去定義社工的工作範疇,就只是把複雜案丟給像垃圾回收場的社福中心。學術界也不想去定義「社工是什麼?」,只能給出很籠統的回應「社會工作是一門藝術」。才會導致「移工」也變成社工的工作對象。

但這又涉及到社工界對於人權價值的堅持,例如「黑寶寶」:外國人來台灣生小孩之後就把小孩丟在台灣,卻自己出境,因為兒少權法的普世性與跨國界性,台灣政府就會幫助她。但今天移工是成年人則不行。

台灣社福持續擴張,形成灰色地帶,現在政府還要幫移工買機票,太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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