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安網2.0的對社工的綺麗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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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完172期社區發展季刊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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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安網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先將家庭區分三種類型「一般家庭」「脆弱家庭(社福中心)」「危機家庭(家暴中心)」以此區分引入資源的類型與介入的急迫程度。理論上「危機家庭」應該是短期介入,公權力為主體,相比「脆弱家庭」長期介入,公權力介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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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條垂直線的工作進度,前端家暴議題緩解之後,轉派後端社福中心後追,直到回復成一般家庭。自此服務期程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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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條水平線的工作夥伴。對於合併精神疾病議題(心衛社工)、少年犯罪議題(少輔會)、毒品議題(毒防中心)、溝通議題(家庭教育中心)有相對應的專門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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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上,家暴議題,被害人端由家暴社工介入,其他衍生的議題,如精神疾病議題應該再有一位心衛社工介入,形成couple,透過被害人與加害人社工的資訊交換,讓整個介入「更加全面的貫串整個家庭」藉此達到「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旨。這時候才有空間去技術操作「召開家庭會議」「家庭參與處遇」「專門需求專門窗口因應」「網絡單位團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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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理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網絡單位團隊工作」「垂直與水平的業務整合」,它的大前提是以充足人力、充足金費才能執行。例如:有足夠人力才撐得起頻繁的跨部門討論與合作,才能有辦法跟整個家庭的人工作。只有人力充足才可能有團隊工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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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不足,這正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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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社福領域因其準市場的特性,政府一直是用低於中位數的薪水買入社工。這導致人員不足額、人員流動高,致使上述的理論與理想實際上僅是增加新的工作與責人要社工去扛,形成對社工的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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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社安網政策,侷限於行政單位的整合與分配階段,對於司法單位與立法單位並未觸及,甚至可說「社會安全網」其實就是「社工安全網」,只徒增社會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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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政的少輔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拚了命的創立社福中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在衛生局安排法定社工人力;在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社工卻沒有其對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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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肯認醫院驗傷單的專業、警員第一線的介入的資料,卻仍是排除社工報告的可信度,他們寧願創造一個新職業「家事調查官」撰寫報告,也不願採用社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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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於社工這門職業的社會地位、專業發展、薪水升等,長期來看社工只會持續的分散在各個不同的基層單位中繼續搖旗吶喊開拓新領域與新業務,卻難以向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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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論文時,我一直想到另一條路。警員的權力來自於其職業限定的槍械使用權;地政士、律師亦都有其職業專斷的權力,也就是只有他可以做別人都無法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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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的權力核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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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修法未賦予社工懲戒權;精神衛生法修法不願意給社工強制送醫的職權判斷權限。整體的修法與制定,都將社工形塑成一種沒有職業專斷權力的「助人工作者」,使得社工以「跟案主建立關係」「社工價值」為一種自我專業的認可,這就像在社工的象牙塔內玩扮家家酒。只是社工自己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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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的社工於社安網2.0的專業角色繼續處於從屬性的位置,仍是有責無權,有業務無決定權,被安放在執行社安網方案計畫的底層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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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完172期社區發展季刊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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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安網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先將家庭區分三種類型「一般家庭」「脆弱家庭(社福中心)」「危機家庭(家暴中心)」以此區分引入資源的類型與介入的急迫程度。理論上「危機家庭」應該是短期介入,公權力為主體,相比「脆弱家庭」長期介入,公權力介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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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條垂直線的工作進度,前端家暴議題緩解之後,轉派後端社福中心後追,直到回復成一般家庭。自此服務期程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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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條水平線的工作夥伴。對於合併精神疾病議題(心衛社工)、少年犯罪議題(少輔會)、毒品議題(毒防中心)、溝通議題(家庭教育中心)有相對應的專門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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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上,家暴議題,被害人端由家暴社工介入,其他衍生的議題,如精神疾病議題應該再有一位心衛社工介入,形成couple,透過被害人與加害人社工的資訊交換,讓整個介入「更加全面的貫串整個家庭」藉此達到「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旨。這時候才有空間去技術操作「召開家庭會議」「家庭參與處遇」「專門需求專門窗口因應」「網絡單位團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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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理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網絡單位團隊工作」「垂直與水平的業務整合」,它的大前提是以充足人力、充足金費才能執行。例如:有足夠人力才撐得起頻繁的跨部門討論與合作,才能有辦法跟整個家庭的人工作。只有人力充足才可能有團隊工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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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不足,這正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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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社福領域因其準市場的特性,政府一直是用低於中位數的薪水買入社工。這導致人員不足額、人員流動高,致使上述的理論與理想實際上僅是增加新的工作與責人要社工去扛,形成對社工的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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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社安網政策,侷限於行政單位的整合與分配階段,對於司法單位與立法單位並未觸及,甚至可說「社會安全網」其實就是「社工安全網」,只徒增社會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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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政的少輔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拚了命的創立社福中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在衛生局安排法定社工人力;在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安排法定社工人力。社工卻沒有其對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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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肯認醫院驗傷單的專業、警員第一線的介入的資料,卻仍是排除社工報告的可信度,他們寧願創造一個新職業「家事調查官」撰寫報告,也不願採用社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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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於社工這門職業的社會地位、專業發展、薪水升等,長期來看社工只會持續的分散在各個不同的基層單位中繼續搖旗吶喊開拓新領域與新業務,卻難以向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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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論文時,我一直想到另一條路。警員的權力來自於其職業限定的槍械使用權;地政士、律師亦都有其職業專斷的權力,也就是只有他可以做別人都無法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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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的權力核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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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修法未賦予社工懲戒權;精神衛生法修法不願意給社工強制送醫的職權判斷權限。整體的修法與制定,都將社工形塑成一種沒有職業專斷權力的「助人工作者」,使得社工以「跟案主建立關係」「社工價值」為一種自我專業的認可,這就像在社工的象牙塔內玩扮家家酒。只是社工自己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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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的社工於社安網2.0的專業角色繼續處於從屬性的位置,仍是有責無權,有業務無決定權,被安放在執行社安網方案計畫的底層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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