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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駁回聲請(敗訴)的原因歸納

 

保護令駁回聲請(敗訴)的原因歸納


總結幾個讓我印象深刻的敗訴案件,依照裁定書理由來推斷敗訴原因。

保護令之審理,法官主要就「暴力嚴重度」與「再發生可能性」做為核發依據。前者,就是指危險程度,例如:把太太打到骨折,雖然只有單次性,也會核發。後者,就是指人身安全程度,例如:雖然只是說「敢提出離婚就打死你」,但每次吵架時都嗆這句,也會核發。

案件的判斷依據,先判斷「暴力嚴重度」,再判斷「再發生可能性」。(前面的審查通過,就不用再審查後面)

但,在少部分的敗訴案件中,特例中的特例。我看到法官在上述的架構下,又有幾個對於「是否為暴力」的判斷事由:

1.通常合理的負面表達:指的是相對人表達情緒的方式不好,但還在常理之中。

又再分為二種,(1)輕微的不良表達。例如:吵架時罵對方三字經、生氣時踢狗籠。(2)對價的不良表達。例如:太太把先生的30萬私房錢A走,先生直接拿鐵鍬破門罵髒話(沒有肢體暴力)

2.兩造的互動習慣:指的是親密關係下兩造形成的互動習慣。因為親密關係是隱私的,專屬於兩個人的,所以容易有「同一行為,感情好時叫做貼心,感情不好時叫做騷擾」的現象。

例如:男友習慣三餐送便當,感情好時叫做貼心,感情不好時叫做藉此監控女友行蹤。雙方有夫唱婦隨的習慣,久而久之多是男生發令女生配合,感情好時叫作有默契,感情不好時叫做大男人主義,不給女方自主。


上述的判斷事由,使得三種類型的人容易敗訴:

1.有金錢糾紛的兩造:A別人錢、外面有欠債、雙方有金錢糾紛,在衝突發生後,若暴力嚴重度低、吵架頻率低,便需要衡量不良表達與衝突原因的對價性。

2.交往時間短暫的兩造或婚姻時間長的兩造:在衝突發生後,若暴力嚴重度低、吵架頻率低,交往短暫或長期,會被檢視所謂「監控或騷擾」是否只是雙方一直以來的互動習慣。因此,被法官判斷是雙方的「互動問題(諮商處理)」而非「家暴問題(法律處理)」。

最後,每個保護令聲請的案件不要去試探法官的底線,然後我也不跟民眾講我的判斷,我只放在心裡面自己知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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