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評估】
最近手上有一些案子,評估是否要結案。這些案子跟傳統的家暴案件不同,不是以情感為問題核心,而是財務議題,例如:情侶分手之後的房產問題、夫妻一方遠走他國避不見面、夫妻對於離婚後的房產歸屬分配不均、爭奪監護權。
其中,雙方都不想對簿公堂,因為「公平」不是所望,獲取最大利益才是目的。這時很多的訴訟、吵架、公婆施壓等等,都只是談判的手段跟籌碼。
依照家暴的評估,原本親友都願意介入、願意興訟以法律解決、僅有財務問題無感情問題,應該都是安全程度比較高的案子,而且還有人願意協助。但在這種非典型的案子上兩個人就像漩渦把所有的親友跟訴訟捲入其中,只會了達到目的。越多資源介入反而變成兩人操作的籌碼。
其實這就跳脫了家暴案件中的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角色,而是一般民事案件中常見的兩個無奈的人。
這樣的案子再進案程度高,依照現行寬鬆通報機制,只要有一方提告,法院或警察詢問得知沒有社工協助就會通報,因為從廣義來看這些案件確實符合家暴法所定義的通報案件。(甚至女朋友自殘,男生請警消到場,一樣會被通報家暴)
雖然說通報的標準寬鬆,但對於社工來說怎麼去拿捏短期結案或長期追蹤,反而變成一個挑戰。
從廣義的家暴來說:可以解釋為這些問題都是夫妻或情侶的感情生變,衝突原因未解,風險因子仍存,再衝突可能性高。所以這些案子都可以長期追蹤。
然而以現行的案量不可能全部都長期追蹤,或等他們有一個談判結果才結案。問題則是要如何在風險因子仍存的情況下,去評估這些案子可以短期結案?
這就反應著一個核心問題「社工到底要做什麼?」;邊陲問題「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做完?」「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做好?」
我認為在一個對抗的關係下,社工的角色不是涉入其中分析孰的對錯,然後勸案主興訟或撤銷。而是基於一個中立角色:
一、預知其後,和案主討論;
二、預知其後,告知風險與可能的變化;
三、聚焦現在,和案主討論興訟理由;
四、聚焦現在,和案主討論繼續的理由;
五、回首過往,探索關係生變的始末;
六、回首過往,探索形塑現在的原因。
以同理心作為核心技能發動,旁及情緒支持、引導、盤點、演練、回饋的技術。
而最終將問題的主導權交由案主決定,若結果仍是繼續對抗的、繼續訴訟的,這不代表社工工作失敗,而是案主選擇繼續爭取個人最大利益。
結案的理由不是案主拒絕服務或不聽勸,而是社工已依照原本處遇目標結束工作,社工已發揮自己職務的功能,而逕行結案。
我認為這種衝突與角逐利益的過程它是一種唯物的關係,不能適用關係理論,甚至在兩造的對抗中試圖挖掘情感去為當下爭取最大利益的案主賦予情感上的解釋,這反而使社工的工作倒錯。(但還是要問,因為沒有詢問永遠不知道案主的真實狀態)
到底社工服務對象是家暴的「安全信念」?還是服務「案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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