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報案詐欺罪過程有感】
我是觀察者。
若報案者是第一次透過警政系統報案,因報案地原則上屬於受害者主責地的派出所,跨轄區的報案通茶警察會勸退報案者,鼓勵返回原主責的派出所。
報案行為的促成:
在被告未依契約執行契約內容後,經過一段時間,報案者嘗試與被告聯繫未果,經過反覆的嘗試,漸漸促成「我被騙了」的認知。
經過衡量自己損失與報警提告的權衡,終於決定要報案。
流程圖如下:
被告未依契約執行契約內容〉報案者嘗試與被告聯繫未果〉反覆的嘗試〉形成「我被騙了」的認知〉經過衡量自己損失與報警提告的權衡〉決定要報案
在這複雜的思考過程與受害者的無助感交錯的過程中,都是非常耗費受害者精神的(耗能),本次只有財物損失,未有身體或性的傷害的介入,不然消耗的能量更巨大。
決定報案後,找親友聯絡陪同,親友們每個人在問一次發生過程,有些人給予貶低評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又請報案者到主責派出所。舟車勞頓。
來到主責派出所後,面對一個陌生的報案體系(多犉通常不會先做功課)。
警察詢問做什麼?
警察詢問要告什麼?
警察詢問受害過程?
警察自由提問證據效力或質疑是否受害?
(警察在決定是否受理,因為受理等於增加一份業務,也確認民眾是否要報案或者只是來派出所找警察抱怨)
上述的流程如果民眾思緒不清楚,或不熟習法律,那等於報案者同時要接觸陌生的警政體系與陌生的法律體系,再加上受暴後的無助感,若犯罪事實明確,如本次係詐欺罪還能清晰知道適用法律,若係屬暴力案件,家暴?傷害?重傷害?殺人?光是區分要件就頭暈了。
警察的詢問,一方面是提供報案者諮詢,一方面也對報案者的認知「我被騙了」,提出質疑。
警察:你怎麼知道自己受騙的?你何時知道自己受騙的?這樣算是詐騙嗎?報案者要回想整個受騙的脈絡,或者當場開始建構脈絡。
報案者會面臨一種無形的狀況,報案人必須提出強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受害,用來說服警察提供協助。這並非表示警察拒絕服務,而是說確認是否受害與證據力的流程,因為警察也可以藉此避免民眾無端造生事端,民眾又要花時間跑法院,警察是正在節約整個社會資源的使用。
警察的權利義務告知:提醒你若濫訴,可能有誣告或被對方反告的情況。我覺得大部分的民眾大概就是在這裡退縮了,覺得要再等一等,因為不理解「誣告」或「被反告」的要件或法律上的意義。
就算報案者已經是一個飽讀詩書擁有大學學歷的人,能夠完整架構脈絡,在面對陌生的警政體系、司法體系與受害者的無助感聯合的作用下,就算思緒清楚的人也會迷茫。
用社工的話來說就是:陷入危機情境的個人。
我這次陪同報案的功能就是在旁適時提點報案者,讓情感層面的東西拉回理智層面,然後將決定權交給報案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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