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少接案都在做文書作業,都交接給學弟比較多,一則惰性,另一則提不起勁去晤談,和學弟聊天覺得這或許是所謂的精疲力竭(burn out)......
晤談的疲倦若沒有實際接案是不容易懂得,有些人覺得心衛中心的「心輔(晤談)」就在聊聊天聽起來很容易,然後說是爽兵(我是沒差啦,有本事你來做)。如果只要求「聊天」那當然容易,但是「晤談」就不是這樣,在克雷拉希爾的助人三階段提到「探索、洞察、行動」,「晤談」依據上述的三階段層層遞進,才能夠「稍微的幫助到個案」。晤談目的又受三級處遇的影響......反正在晤談時我的大腦就好像瀏覽器一下開了數個分頁,彼此運作又相互影響。許多個印象深刻的個案。一來就說最近要服刑7年多;有的是感情事,對象是人妻「什麼都做過」;有的人工流產,男女朋友彼此對愛情的目標不一致;吸毒的故事(總是遇到吸毒的案子)和入伍前複雜的背景......通常這都要回溯至個案的成長史、求學經歷、家庭狀況,然後就會有一種「哇,跟電影好像的背景的shock」總覺得個案的背景都有某部分的相同,國小時父母離婚疏於管教,國中時無心於課業轉往同儕互動,在學校認識「流氓」然後開始在校外結黨,國中或高中時加入宮廟、幫派開始「幫忙做一點事」,基於好奇開始接觸毒品、幫忙喬事情,身上莫名的出現幾條罪名......符合Wolf的犯罪循環理論。
在晤談的當下除了反移情的問題,另一方面我最近才注意到有二次性傷害(secondary traumatization)的問題,在工作中投入悲傷事件或震驚事件時造成內心的受創,記得大學老師講過有些記者採訪天災或戰地時也會有二次性傷害,有些人甚至會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我想,我的burn out源於二次性傷害的累積,每次接案都是晤談者的自我挑戰,這影響到我的信念、價值觀、如何看待人與問題。當兵時的資源有限幫助我最大的反而是周夢蝶的詩「孤獨國」「孤峰頂上」在情緒的漩渦裏成為精神的支撐「赤裸裸地趺坐在負雪的山峰上」「雖然你的坐姿比徹悟還冷,比覆載你的虛空還厚而大且高」「踏破二十四橋的月色 ,頓悟鐵鞋是最盲目的蠢物」「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方去」大抵是信念。
工具書教科書難有感情,最實用的還是文學,最近在讀林文月正看完她的「在臺大的日子」這篇散文,在文學的世界底什麼都成為合理並帶有絲絲的夢幻,一個思想底自由底淨土。也只有在那個地方才會放鬆,這大概解釋我的行為。
之前翻書看到薩提爾的觀念「問題的問題不是問題,如何面對才是問題」這句話對我頗受用,男的想維持男女朋友,女的想家庭急著想婚,彼此需求不一致,這是最近遇到的難題,還不知切入的點該在哪。我覺得什麼樣的人就跟什麼樣的人在一起,一個蘿蔔一個坑,吸毒的跟吸毒的一塊兒,家庭不幸的人彼此相吸,我是哪一種?他人就像一面鏡子照出自己的個性,我會用風險的角度來評估在什麼樣的狀態或者跟甚麼樣的人的風險是比較高的,然後迴避,環境如酒店、夜店;人如犯罪者、施暴受暴者。
最近新竹發生幾起社會新聞,不去評論,只是心底總有一種感覺「只要活下去就是贏了」,不管是受害者或加害者(我著重加害者),只要留有一條命在至少還有社福心輔的資源可以使用,藉由晤談把加害者的要受刑的悲傷釋放,鼓勵他把刑期熬過去出來又是一條好漢,但是死者呢?什麼也都沒有了,無論做了多麼人神共憤的事,時間會淡化一切,資源會介入,傷痛會減輕,最有利的還是那些在事件中活下來的加害者。這時我又進入confused了。
加害人真的知道錯了嗎?會把傷痛帶著走一輩子嗎?我想他們是不知道的,就連三審定讞要受刑七年的被告都覺得自己遭人誣賴,可見得法律的教育意義還有待發展。這世界上有一種人異於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他們覺得只是「幫忙圍事」怎知道人就這樣死了,未免太脆落;覺得我只是讓文件跑快一點,好讓他可以快點去禁閉,怎知他不堪體力勞動死了,自己不會舉手反映,怎能怪我;覺得我只是想賺錢,幫忙砍點木材、幫忙當個車手、馬伕怎麼知道會犯罪呢?都是被朋友陷害,因為我太相信朋友;拉K有很嚴重嗎?不就跟抽菸一樣,又不會害到別人,我從國中開始抽到現在身體也沒發生什麼事。
柯爾博格道德發展理論,社會上就有一群20~40歲的人他們的道德層次只發展到利己主義的階段(正常人會發展到維持社會秩序階段)他們的觀念很驚人他們看不到一個行為會對別人的影響,而他們基於一些單純的理由「想賺錢」「想過更好的生活」而可以說是不擇手段的達成目的。竹東國二女焚屍案的事件,雖然31歲的林春雄主嫌已經被挖出他不堪回首的童年:他的母親因為不堪家暴帶著他和一名男子同居,母親因為殺了同居人,因此入獄服刑,如此的家庭背景,造成林春雄的暴戾之氣,他曾經當山老鼠盜墓、追求不成縱火燒別人機車,入獄兩次,去年才出來,但平常喜歡逞凶鬥狠。這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就有我個案的影子,他們很像,很像......。重要的是這群人還不少。
但要說他背景悲慘,所以予以同情或者教化嗎?在晤談的當下我碰過類似的問題,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受害者,就連加害者也一樣,但是無論背景如何他都是有選擇的,如今他選擇殺人,那麼他的行為和他的背景
104.05.31附記:
再看【幾次晤談經驗之十】問題的問題清楚些了
我想問的是[為何要輔導加害者?助人者這個角色的道德基準是?]
以往會把加害者放在社會結構下認為那是體制的受害者,例如:經濟弱勢,找不到工作;用Erikson心理社會發展理論強調環境的影響;用Kohlberg道德階段論與Rhodes家庭發展理論企圖尋找成長中的阻礙;用Wolf與Nelson的犯罪循環理論解釋加害者的行為;用Freud的防衛機轉與精神疾病的環境壓力理論(雙因子理論)去解釋何以會有犯罪行為。
以前這些理論能夠說服自己[為何這些人會成為加害者],但,現在對我已沒有相同的影響力。既然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對的(三審定讞也認為自己被誣賴)那麼刑法已經明確的劃出一條[不能逾越的基準線]當有人逾越了成為了加害者,我應該拿什麼態度去看待他們?
我之前抱持社會功能論的角度,安撫即將服刑的弟兄的心緒,讓他在服刑前的焦慮不那麼嚴重(至少不要在營內自殺或自殘)。這時我在想,所以助人者的我像馬克思派社工所稱的[助人者成為國家體制的安慰劑,只是安穩現有體制的一員],但我又不認為加害者受到國家或家庭的迫害(一個官逼民反,逼良為娼的概念)。若非如此,加害者是罪有應得嗎?那幹嘛需要找助人者,應該找檢察官吧。
剛好對應最近的殺童案時事,如果個案是龔 先生,我應該怎麼看待他。
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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