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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職業士兵殺2幼子! 長子疑割喉亡 次子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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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職業士兵殺2幼子! 長子疑割喉亡 次子恐


我寫一個跟大家不太一樣的心得。我是偏鄉的家暴中心社工。
 
我查閱了今天新聞案蕭姓上兵的臉書,我想找加害人犯罪動機與危險因子。除了臉書指控太太外遇,其他都是個人生活與小孩互動的貼文。
 
撇除掉指控外遇的文章,他就只是一個25Y,有兩個小孩,工作穩定,已婚的普通男人。沒有任何加害人的蛛絲馬跡,更像是大眾所謂的人生勝利組(剛畢業的警察也沒這麼快就成家立業)。
 
這讓我覺得很困擾,如果事前沒辦法預測。那麼回顧我平常的工作在做什麼?
 
我跟被害人工作
了解已經發生的暴力
 
依據專業做分類:暴力嚴重度、暴力手法。
依據雙方的互動與加害人的身心:評估衝突議題、再發生可能性。
 
說個心底話,如果站在上帝視角去看,如果說「懷疑太太外遇」,這是很多婚暴案或失智症案件會有的狀況,但實在太難連結到「殺子自殺」的最終結果。但也不可能每個案件都以可能會殺人的高規格來處理。一定被民眾陳情到爆炸。
 
換句話說,社工根本沒辦法預測「嚴重家暴案件」「殺子自殺」。加害人並非像理論假設,充滿恨意、外顯於外、有多筆犯罪紀錄、毒品、債務、工作不穩,因為一個偶發的壓力事件突破閾值發生悲劇。
 
近年的無差別殺人案與這種偶發的嚴重暴力案,根本就打臉了理論假設。
 
如果一個普通家庭(沒有家暴與衝突)不小心掉到家暴社工眼前,我可能找不到任何危險因子,但我也可以輕易地把普通家庭妖魔化成家暴家庭,要找到任何危險因子的蛛絲馬跡是容易的。我的會談架構與評估,無論是否為普通家庭或家暴家庭皆適用。但這判斷標準在哪?卻是難以言說。
 
或許所謂的判斷標準,就是長官以有沒有發生新聞案強加在基層社工身上的要求。使社工總感覺在工作上有一股無形的壓力的老大哥在監視著自己(長官總以為只要社工多問一點就能避免悲劇發生)。
 
社工的本業「輔導」,不受上述限制,但近年社安網政社期待社工必需兼顧「安全」與「犯罪預防」。我只能說現有的期待已經超過社工的專業範圍。
 
看到這樣的案件我自己也覺得很困擾,要怎麼預測?要怎麼防止?看看衛福部又要發什麼公文增加社工工作內容。
 


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實務操作

 

【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實務操作】


最近業界如火如荼在討論要修精神衛生法,我原本想往這方面寫,但又覺得可能會跟業界大老、倡議目標有不同意見,變成引戰文。我還是來講講精神衛生法所謂「強制送醫」到底在幹嘛?社工到底在幹嘛?有相關問題的家屬可以參考。

如果是在社區裡面撿拾回收物,或邊走邊自言自語痴笑,這都還算是穩定。我處理的是家暴,通常就是直接面對已經不穩定的那種,會跟人吵架的精障者。

討論精神衛生法,最實際的就是「強制送醫」。

你仔細看,「強制送醫」其實有兩個階段,涉及到數個專業人員的協助,民眾往往很難分辨每個階段的重點,甚至每個專業人員的重點。導致好不容易把人送去醫院,為什麼醫院又不收治的窘境。

當然這又變成社工的工作要去安撫民眾的不爽QQ

「強制送醫」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叫做「強制送醫」
(正式民稱:緊急護送就醫)

也就是大家偶耳熟能詳的需要符合:現在進行式「自我傷害」或者「傷害他人」,或者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你打110119時警察與消防隊就是在想這些。

那到底定義怎麼抓?很多時候家屬報警,但病人一看到警消又變成正常,或者躲回房間不開門。這時候真的就不符合,因為大家生活不可能整天頭頂一台gopro錄影,通常病人開始異常,是突然性的、緊急性的,根本來不及有證據。

往往病人是一路瘋到警消到現場,開始用手敲自己的頭,或者自言自語你們都是魔鬼,講一些怪怪的話,警消目測病人怪異,然後再轉頭看家屬有沒有受傷(至少有個紅腫或破皮流血),才能符合。

要件就是這麼嚴苛。沒有錯啦。

絕對不是警消來到現場,父母跟姊姊同時說弟弟怪怪的,就能隨便押上車送醫。

上述提到的是「自我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當場發生的情況,更多時候家屬遇到的是「已經打完架了」,發作完跑回房間了,這時候因為已經發生完,除非病人有明顯怪異,才能以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去送。如果病人就是把自己反鎖死不出來,因為無法確認病人是否怪異,所以還是無法強制送醫。

要件就是這麼嚴苛。沒有錯啦。

所以實務上,真正的精神病人其實是思考與行為很固著的,家屬折騰數年心裡大概有個底哪些話題會激怒病人,聰明的家屬發展出在警消面前衝突。符合傷害他人強送。
(社工基於倫理,不會跟家屬講這個)

另有一些家屬發展出衝突當下,用手機錄影,至少警消來時有個證據給警消證明有發生吵架,且病人語無倫次,這跟一般的家庭鬥毆不同。才可能強制送醫。
(社工建議)

我幫這些第一線的同仁講幾句話,社工、警察、護理師、消防隊,大家跟你不熟,很多前輩們的血汗經驗是姊姊想要強送弟弟就醫,真的強送了,爸媽跳出來告警消,妨礙自由、侵犯人權。在資源不多又非常忙碌的第一線,你們家庭的無共識就是會搞死我們第一線。我們想來幫你,但你們內部亂成一團,也不知道是真病人還是假病人,還是財產糾紛故意以精神疾病亂通報。真的害死大家。

還沒完,文章才到一半。強制就醫是一門學問。

接下來講所謂:未來式「自我傷害之虞」或者「傷害他人之虞」的風險。這並不是說社區的人看怪阿伯不爽,大家投票強送,警消就要強送。精神衛生法之所以嚴苛,就是避免成為民眾懲罰異己的工具。

所謂「之虞」意思是有發生的可能性,但這不是家屬的感覺就能夠符合,而是要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之虞」就是這麼嚴苛,有時社工也很難拿捏到底有沒有達到,我通常都說可能有達到可以試試看。

例如:病人隨身帶刀出門(程度還不夠)。病人短時間大量購買刀械,且碎念要殺人(程度有達到)

例如:病人嚷嚷想死(有意念還不夠)。病人嚷嚷想死,買木炭,或走去頂樓(有計畫或有行動,程度可能有達到)

如果有符合上述的程度,警消就開始強制送醫,這時候也會鼓勵病人自願上車,會跟病人斡旋建立關係,畢竟配合的病人,總比掙扎的病人上車還要好。而且因為醫療的決策,當病人是混亂的,一定會要搭配一個家屬一起上車,這樣到醫院時才有人可以簽名。

別忘了,我們這些第一線的人不是只處理你們家這一案件,我們每個人手上都還有其他案正在進行中。

經過上述的第一階段「強制送醫」。終於家屬與病人邁入醫院急診室,開始進入第二階段「強制住院」的流程。

因為醫院醫護人力吃緊,病人一到醫院通常就是先到急診室留觀,先處理身上傷口,醫護判斷是否有家暴、自殺......等法定通報義務(忘記通報會被罰錢)。等待專科醫生來看診。

這時又一個煎熬開始,病人可能被拘束在病床上,躁動、想尿尿、不耐煩、想掙脫、謾罵家屬在害人,各種家庭生活的糾紛,或家屬的不是,全部嘴砲脫口而出,家屬外人面前煎熬,敖醫院的流程,敖主治醫生來看診。可能要數小時,因為醫院就是這麼忙。

終於等到主治醫生來了,醫生在想的是「是否有精神症狀?」「是否精神症狀已經影響到無法自理生活?」如果符合這些狀況,才能發動「強制住院」。直接跳過病人意願,強制住院用藥。

大家可以發現第一階段「強制送醫」是比較寬鬆的,因為是警消來判斷,第二階段「強制住院」是嚴苛的,因為專科醫生來了,只有他有資格判斷這個人是否為病人。

到底什麼是「精神症狀已經影響到無法自理生活」?

這很抽象,醫生看的是精神症狀對於病人生活的影響,例如:病人妄想,覺得自己是國安局特工要幫蔡英文打俄羅斯;或者朱立倫沒當選是因為要來幫助病人。這可以看到有妄想。

但是妄想是否已經不能自理生活?這之間的關聯程度就是醫生的專業判斷。

也有看過滿腦子妄想神鬼要害人的病人,平常待在家足不出戶,仰賴家人提供三餐,因為一些很小的衝突被強制送醫,但醫生認為病人就是穩定發病,也不會傷人,家屬也能因應,真的就是不符合「強制住院」。只能問病人想不想自願住院,病人不要,這就只能讓他離院。

老實講,醫生跟你家不熟。我常跟家屬說,你跟你弟相處30多年,有時候你都很難講清楚弟弟在想什麼了,面對只有30分鐘跟你弟弟一面之緣的醫生,是家屬要提供資訊協助醫生,而不是雙手一攤等醫生接手爛攤子。實務上,有家屬將好幾次的衝突過程,直接儲存在平板,直接撥放給醫生看家庭生活。這是很好的方法。

因為醫生不能單憑自己的感覺去決定要不要收治病人,不然他就等著被告到脫褲子,所以到頭來還是要符合精神衛生法,而不是找遠房親戚給醫生關說。

所以收治住院就結束了?不好意思文章還沒結束。

在病人終於住院,通常這時候家屬也大概在醫院熬了6個小時以上,基本的文件簽名結束,返家之後就是睡覺喘口氣,安心好眠一晚上。我們接著看要幹嘛:

因為病人住院之後,原則上僅能住一個月,除非醫生認為有繼續治療的必要,最多可以到二個月,就一定要放人出來。精神衛生法就是這樣寫得。

通常住院一二個月用藥之後,病情就會穩定許多,所以把病人送醫這是治療的手段,這不是變相懲罰與監禁的手段。

這時候家屬除了送衣物去給病人,病人打電話回家哭訴,旁邊都是病人,自己沒有生病;或者跟家屬道歉搓自己會乖乖的不再鬧事,對於家屬來說是否提早出院?是否再相信一次病人?還是要相信見面30分鐘的醫生?又是心底的拔河。

家屬也要配合醫療討論或社工的討論,因為大家都知道住院是暫時的,賦歸返家,返回社區才是經常性的,護理師與社工先做衛教,例如:295思覺失調;296躁鬱症;失智症,這些病程與因應方式都是完全不同的。試探性地詢問家屬對於精神疾病的想像,再給予澄清。叮嚀穩定服藥,不要自己當醫生亂調藥。

第一線人員知道短時間塞這麼多資訊給家屬一定會忘記,但我就是秉持著我跟你講100趴,你記得20趴,我下次再講一次,你記得30趴,這就是進步。

所以才有出院後社區追蹤,衛生所護理師、衛生局社工、衛生局關懷訪視員、社會局家暴中心社工在追蹤,我們不是吃飽太閒在擾民,而是出院後一個月是否穩定服藥是判斷是否再次發病的重要關鍵。

病人剛出院是最正常的時候,很多家屬到這時候鬆懈,病人說不想吃,或者看到病人吃藥之後腦袋空空流口水,或者要改服中藥,藥用意志力戰勝過去的自己,我社工就是澄清與陪伴。這部分的資訊,因為我這篇文章就是專門談如何強制送醫、如何住院的操作,我就不再贅述。

感謝您把文章看完。

做個結尾。當精神疾病找上你家人,家屬無奈,病人無奈,大家都被折騰影響到原本的生活,生活開始圍繞疾病與疾病搞事,很多人的生活被精神疾病搞得亂七八糟的真的辛苦了。我沒有什麼好的建議,目前也沒有藥到病除的方法,我就跟你一樣,大家都是平凡人只能負重前行。

移工在台遭受家暴,政府救助義務的曖昧性

 
【移工在台遭受家暴,政府救助義務的曖昧性】

國人、新住民(外國人嫁來台灣)這些都是家暴法的適用對象,無庸置疑。

但「移工」這身分就很特殊。因為仲介公司掌握移工是否繼續在台工作的生殺大權,移工之間的糾紛往往由仲介公司內部處理,不會浮上檯面。

卻有更少數的移工基於台灣外交政策,不需要仲介公司就能來台工作。當這種極少數移工男女朋友相約來台打工,卻發生家暴時,就變成社工的棘手案件。他們不適用台灣的補助與福利身分,導致社工只能會談,卻無法引入資源。

「移工」的身分特殊性涉及到法律與行政單位對於家暴的介入界線。

案例「移工案」:移工男女朋友口角衝突,女移工被趕出租屋處。女移工對於是否離開台灣,欲去欲留舉棋不定,最終期待政府出資飛機票以利出境。

台灣福利法規在適用身分上,以「是否取得戶籍地」為原則,以「主管機關認定」為例外。故無論是依親居留、新住民、被驅離住處之本國籍人民都會有戶籍地(或以區公所為戶籍地)。惟「移工」未有戶籍地,這代表他們「非本國國民」,不適用福利法規。此為福利法規的國界問題。所以大部分的補助與救助都不適用,但社福法規基於民眾案件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又創設「主管機關認定」的彈性空間。

因為所涉及的家暴嚴重度與再受暴可能性極低,不會涉及到傷害罪或重傷害罪,案主並未因刑事訴訟有居留台灣的必要性(如果案主是被人捅一刀之嚴重暴力,政府才可能認為有繼續待在台灣接受醫療與訴訟之需要,給予救助)。以這類案件,很難讓主管機關認定需要救助。

從法律來看,案主非本國國民,原本就不適用台灣的社會福利。

但從行政機關的角度(警察與家暴中心),案主之所以能夠以家暴身分入案,這是因為家暴法並非社會福利法規,家暴法是刑法的特別法,基於刑法總則的屬地主義,在台灣領土範圍所發生的事件,無論是否為外國人,政府都有審判與管轄權。

因此移工跟移工之間若有親屬關係,又在台灣領土發生家暴,則警察需要義務通報,我們家暴中心因此受理。這單純只是政府業務分配問題,基於家暴法的要求,社工需完成「保護生命」核心任務,並追求「家暴被害人之福祉」之理想。但「家暴被害人之福祉」又涉及到社福法規,移工並不適用社會福利法規。導致社工接手案主之後根本無法引入資源的窘境。

當案主的需求是「心理諮商」與「購買機票返回挪威」。這都屬於「家暴被害人之福祉」之範疇,但因為其移工身分,所以我認為這根本就不是社工的業務範疇。政府沒有義務提供免費心理諮商與出資幫移工買機票返回挪威。

試想,難道以後所有外國人來台灣都買單程機票就好,回程全部以家暴為由要政府出機票錢?基於社會福利法規的國界,今天你是移工的身分,你就不是我們台灣的國民,並不享有我們的社會福利。

幾個案例:(1)台灣人去澳洲打工,沒錢買機票回台灣,澳洲政府並不會出機票錢回台灣。(2)台灣人於馬來西亞從事詐騙,於馬國服刑5年期滿出監,身無分文,仍是請該台灣人自己在馬國找工作存錢買機票回台灣,而非馬國支付飛機票錢。

我不認為移工以家暴為由可以取得經濟補助。

我認為「買飛機票」這已經不是社工的工作。應該丟給移民署自己想辦法。台灣政府只能提供最低救助資源「物資、食物、水」,案主如果自己不想辦法,無論是貸款買機票、刷信用卡、跟父母借錢,最終她就是變成一個遊民,直到居留證到期被驅趕台灣。

「移工案」很有趣。在體制上,因為我們台灣的社福機構一直在擴張,從家暴中心到社福中心,但都沒有人試圖去定義社工的工作範疇,就只是把複雜案丟給像垃圾回收場的社福中心。學術界也不想去定義「社工是什麼?」,只能給出很籠統的回應「社會工作是一門藝術」。才會導致「移工」也變成社工的工作對象。

但這又涉及到社工界對於人權價值的堅持,例如「黑寶寶」:外國人來台灣生小孩之後就把小孩丟在台灣,卻自己出境,因為兒少權法的普世性與跨國界性,台灣政府就會幫助她。但今天移工是成年人則不行。

台灣社福持續擴張,形成灰色地帶,現在政府還要幫移工買機票,太over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