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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的家暴案件:意見不合案(暫定)

新型態的家暴案件:意見不合案(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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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外縣市出現新形態的案件。非常吸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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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違法性有所謂「絕對輕微」與「相對輕微」的概念。在家暴法中同樣有「暴力嚴重度」「再發生可能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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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構成「家暴」的要件有三:需有一.身分關係,例如: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夫妻關係......等;二.暴力行為;三.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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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型態的案件突破上述的框架,例如:父母關係不睦,透過懷疑自己滿月的小孩被對造不當對待,頻繁警員、反覆驗傷;子女關係不睦,透過主張自己植物人的父親被對造騙錢,反覆報警。子女為了究竟要對中風的母親施用西醫,還是中醫加直銷的密藥,互相指控對方使用無效醫療,可能造成母親受到更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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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特性是:
.身分關係:直系血親
.暴力行為:主張對造對自己親人肇生「騙錢」「情緒勒索」「無效醫療」「未善盡照顧職責」
.暴力行為與身分關係的因果性:一方親屬替自己的直系長輩或晚輩打訴訟,藉此向另一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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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實務上就形成一種很怪誕的現象:案主無任何受暴事實,無肢體暴力與精神暴力,但直系親屬堅持指控對造已造成「內心受創」「金錢減少」「無效醫療」......等,然後提出訴訟,頻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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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這樣的案件會入案:
在現行寬鬆的通報要求之家,無論是醫療還是警政都會將上述糾紛歸類為「疑似家暴」,通報後讓「家暴社工去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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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這樣的案件會無法結案:
一旦任一方向對造提告,尤其訴訟當事人是案主,子女僅是代為訴訟,在有訴訟的情況下社工短時間無法結案,需要定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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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案件工作的難處:
常見的家暴案件都以「法益的貶損」為入案的理由,例如:子女徒手施暴母親,這是典型的「身體法益的貶損」;但新型態的案件則相反,以「法益可能被貶損」為入案的理由,例如:主張西醫勝於中醫;主張沒有給小孩補習造成功課退步;主張植物人的父親的醫療費用太龐大(藉此指控對造盜領父親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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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單純家庭內的關係糾紛,上不及「家暴法」;下不及「刑法詐欺罪」,甚至連保護令是否能夠核發,我自己都是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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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案件工作的風險:
父母間彼此結盟成兩股勢力互相對抗,互相指控另一方照顧不周,社工需注意結盟與角力的競爭,社工涉入任何一方很可能招致一連串訴訟究責,務必拿捏社工工作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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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案件工作的原則:
有別於一般案件社工積極介入維護案主安全,這樣案件正好相反,既然社工已確認案主無明確受暴事實,則父母間的糾紛、子女間的糾紛,靜待法院處理,社工暫且止步,關心但不涉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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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案件的未來:
.當通報機制寬鬆到一個極致,任何的一眼或沉默都可以被指控為對造給予的「冷暴力」「情緒勒索」「威脅」,然後被通報,徒增社會局資源的浪費,仍需要回到「法院如何定義家暴」的根本問題上,宜作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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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一群經濟富裕的人已經開始面對「生活品質」的追求,充滿中產階層的想法,例如:不給孩子補習鋼琴就是貶損競爭力;不使用某某醫療方式,就是無效醫療。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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