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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主體是誰

 

案件的主體是誰


有時候收到一些熱心民眾的通報或熱心親友協助通報,一方面要符合親友的期望,例如:先不要讓叔叔知道,因為他會生氣。也不要讓被害人知道是我去通報,她會覺得我多管閒事。

結果案件的外觀:一對老夫老妻,先生從年輕到老都是同一套怒罵太太,太太從年輕到老都是唯唯諾諾。然後,太太跟親友說忍一忍就好,不想報警,什麼都不用。

有時候親友的期望越多;太太非常被動。

那麼工作的主體到底是誰?這問題就在我的小腦袋思考,一方面被人消極被動,一方面案親友希望改變,那我就變成許願池有求必應。但,貿然要開啟話題,這就是門學問,明明就只是夫妻吵架親友在場,有時候要說是鄰居聽到實在很牽強。

如果非告訴乃論之罪還好處理,法律訂在那就是那樣處理。問題是家暴的行政調查的界線在哪?


有時候我覺得這就像在拆炸彈,我可以直接call案主;直接call先生,用老人關懷或衛生所關懷的名義尬聊一下,再輸送求助資訊簡單處理。

我要判斷,我的案主是誰?

是通報人,不堪父母維持現狀的兒子。

是被害人,消極被動的太太。

是相對人,父權信仰一輩子的先生。


常常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彼此的期望是衝突的。我必然要得罪一方,得罪的對象越多我的風險越高,甚至我必須計算工作的風險,攪亂原本的互動關係/被陳情/激起新衝突。這都直接影響一個社工的使用年限。

這又回歸到通報機制的結構層面,台灣的通報機制是強制家暴通報,所以這種熱心親友協助通報的案件會變成社工的案件,大家好像期望社工介入就能把消極的太太突然變得很積極。

但,被害人的意願呢?被人自己的責任呢?有時候我會想,我社工都已經把資源送到你面前,你覺得警察沒用/法律沒用/講話反反覆覆/要我社工猜猜看/態度消極,但你出事我社工又要揹黑鍋,好像家暴的事情社工比被害人還急。被害人身為成年人的選擇與責任,被結構忽視了。

我覺得這也是社工耗損做不久的原因。自己拉得屎自己吃吧。

保護令駁回聲請(敗訴)的原因歸納

 

保護令駁回聲請(敗訴)的原因歸納


總結幾個讓我印象深刻的敗訴案件,依照裁定書理由來推斷敗訴原因。

保護令之審理,法官主要就「暴力嚴重度」與「再發生可能性」做為核發依據。前者,就是指危險程度,例如:把太太打到骨折,雖然只有單次性,也會核發。後者,就是指人身安全程度,例如:雖然只是說「敢提出離婚就打死你」,但每次吵架時都嗆這句,也會核發。

案件的判斷依據,先判斷「暴力嚴重度」,再判斷「再發生可能性」。(前面的審查通過,就不用再審查後面)

但,在少部分的敗訴案件中,特例中的特例。我看到法官在上述的架構下,又有幾個對於「是否為暴力」的判斷事由:

1.通常合理的負面表達:指的是相對人表達情緒的方式不好,但還在常理之中。

又再分為二種,(1)輕微的不良表達。例如:吵架時罵對方三字經、生氣時踢狗籠。(2)對價的不良表達。例如:太太把先生的30萬私房錢A走,先生直接拿鐵鍬破門罵髒話(沒有肢體暴力)

2.兩造的互動習慣:指的是親密關係下兩造形成的互動習慣。因為親密關係是隱私的,專屬於兩個人的,所以容易有「同一行為,感情好時叫做貼心,感情不好時叫做騷擾」的現象。

例如:男友習慣三餐送便當,感情好時叫做貼心,感情不好時叫做藉此監控女友行蹤。雙方有夫唱婦隨的習慣,久而久之多是男生發令女生配合,感情好時叫作有默契,感情不好時叫做大男人主義,不給女方自主。


上述的判斷事由,使得三種類型的人容易敗訴:

1.有金錢糾紛的兩造:A別人錢、外面有欠債、雙方有金錢糾紛,在衝突發生後,若暴力嚴重度低、吵架頻率低,便需要衡量不良表達與衝突原因的對價性。

2.交往時間短暫的兩造或婚姻時間長的兩造:在衝突發生後,若暴力嚴重度低、吵架頻率低,交往短暫或長期,會被檢視所謂「監控或騷擾」是否只是雙方一直以來的互動習慣。因此,被法官判斷是雙方的「互動問題(諮商處理)」而非「家暴問題(法律處理)」。

最後,每個保護令聲請的案件不要去試探法官的底線,然後我也不跟民眾講我的判斷,我只放在心裡面自己知道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