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主體是誰
有時候收到一些熱心民眾的通報或熱心親友協助通報,一方面要符合親友的期望,例如:先不要讓叔叔知道,因為他會生氣。也不要讓被害人知道是我去通報,她會覺得我多管閒事。
結果案件的外觀:一對老夫老妻,先生從年輕到老都是同一套怒罵太太,太太從年輕到老都是唯唯諾諾。然後,太太跟親友說忍一忍就好,不想報警,什麼都不用。
有時候親友的期望越多;太太非常被動。
那麼工作的主體到底是誰?這問題就在我的小腦袋思考,一方面被人消極被動,一方面案親友希望改變,那我就變成許願池有求必應。但,貿然要開啟話題,這就是門學問,明明就只是夫妻吵架親友在場,有時候要說是鄰居聽到實在很牽強。
如果非告訴乃論之罪還好處理,法律訂在那就是那樣處理。問題是家暴的行政調查的界線在哪?
有時候我覺得這就像在拆炸彈,我可以直接call案主;直接call先生,用老人關懷或衛生所關懷的名義尬聊一下,再輸送求助資訊簡單處理。
我要判斷,我的案主是誰?
是通報人,不堪父母維持現狀的兒子。
是被害人,消極被動的太太。
是相對人,父權信仰一輩子的先生。
常常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彼此的期望是衝突的。我必然要得罪一方,得罪的對象越多我的風險越高,甚至我必須計算工作的風險,攪亂原本的互動關係/被陳情/激起新衝突。這都直接影響一個社工的使用年限。
這又回歸到通報機制的結構層面,台灣的通報機制是強制家暴通報,所以這種熱心親友協助通報的案件會變成社工的案件,大家好像期望社工介入就能把消極的太太突然變得很積極。
但,被害人的意願呢?被人自己的責任呢?有時候我會想,我社工都已經把資源送到你面前,你覺得警察沒用/法律沒用/講話反反覆覆/要我社工猜猜看/態度消極,但你出事我社工又要揹黑鍋,好像家暴的事情社工比被害人還急。被害人身為成年人的選擇與責任,被結構忽視了。
我覺得這也是社工耗損做不久的原因。自己拉得屎自己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