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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強送流程說明










案例:家內有295病人發病施暴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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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端,開啟:
自傷或傷害他人已發生,或之虞者(尚未發生)。通報警察或消防介入,現場判斷是否符合三要件:
1.「精神狀態表現異常」=當下警消判斷
2.「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嚴重程度
3.「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醫療介入必要性
強制送醫(又稱:護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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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端,留院觀察:
急診室留院觀察(24HR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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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端,住院:
專科醫生診斷是否為「嚴重病人」,是否符合三要件:
1.「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外顯狀況
2.「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嚴重程度
3.「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專科醫生專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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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嚴重病人」則強制住院,五日內醫院端醫評會審查強制住院之必要性,通過後才能急性病房住院30日(原則)60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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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屬「嚴重病人」則需經病人同意才能住院(同意住院)。(非屬嚴重病人,則視為一般病人,尊重其意願)

病人端,提審:
病人若不滿被強制住院,當事人或其家親屬得要求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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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5病人獨居在家行為怪異,且不願意開門讓警消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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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端,開啟:
自傷,或之虞者(尚未發生)。通報警察或消防介入,現場判斷是否符合三要件:
1.「精神狀態表現異常」=當下警消判斷
2.「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嚴重程度
3.「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醫療介入必要性
強制送醫(又稱:護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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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端,強送障礙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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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刑法「避免緊急危難」之要件,始得「破門」。延伸為,必須符合「避免緊急危難」之要件才能發動排除物理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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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流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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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醉者路邊發酒瘋滋擾社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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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端,開啟:
不適用《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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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執行「管束」,「保護管束」帶回派出所(24HR內)或「戒護送醫」送往醫院,或其他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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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流程同上。
未提供相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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